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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地质勘察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3-06-22 22:05   点击:228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矿产地质勘察

地质勘察隶属地质工程领域,其以自然科学和地球科学为理论基础,以地质调查、矿产资源的普查与勘探、重大工程的地质结构与地质背景涉及的工程问题为主要对象,以地质学、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技术、数学地质方法、遥感技术、测试技术、计算机技术等为手段,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地质工程领域覆盖的范围包括:地质调查技术和方法与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区域矿产基地及矿产远景区预测与评价,矿区与矿床的勘探、开发与评价,地质工程领域建设、勘查评价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地质勘探的新技术与新方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价、监测与保护,地质结构、地质环境、地质过程及地质灾害研究中的计算机应用,地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及新方法、新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行业的工程管理。

二、地质领域探测矿藏的专家系统

我国幅原辽阔,地上地下物产矿藏资源极为丰富,为准确的掌握和了解地上地下资源储藏情况,就必须对地质进行勘探调查,地质调查队就应运而生。

地质调查队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矿产资源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形成数据可靠的地质调查报告,为国家有序开发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地质矿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文化是指:

(一)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戏剧、曲艺、诗歌、音乐、舞蹈、绘画、工艺美术等;

(三)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技艺;

(四)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民居、服饰、器具、用具等;

(五)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物、设施、标识以及在节日和庆典活动中使用的特定自然场所;

(六)保存比较完整的民族民间文化生态区域;

(七)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契约、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具有民族民间代表性的传统节日、庆典活动、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以及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

(九)民族民间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合理开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

民族宗教事务、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教育、旅游、环保、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第七条 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抢救与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普查、搜集、整理和研究,保护研究成果,提倡资源共享,鼓励开展民族民间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需要保密的传统工艺制作技术,有关部门应当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依法实施保密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于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对于征集、搜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应当进行系统的整理、归档,逐步建立信息查询系统。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应当长期保存。

整理、出版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保持其原有内涵和风貌。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法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且由征集部门发给证书。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捐赠给国家的收藏、研究机构;受赠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并且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摄影、录像、录音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对限制摄影、录像、录音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摄影、录像、录音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国外、境外团体、个人以研究或者营利为目的,到本省进行民族民间文化考察活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除经依法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得出境。

第三章 推荐与认定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命名为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某种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群众公认为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区域民族民间文化形式和内涵的;

(三)形成了只有本人和徒弟才有的特殊技艺的;

(四)大量掌握和保存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团体,可以申请命名为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一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技能或者开展相关研究;

(二)以弘扬该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为活动宗旨;

(三)坚持经常开展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内容的活动;

(四)保存关于该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资料或者实物的。

第十七条 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经申请或者推荐,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初审,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命名。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或者村寨,可以建立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或者民族文化村寨博物馆:

(一)自然生态环境整体保存较好;

(二)具有民族文化典型特征;

(三)民族传统文化保存较好;

(四)历史悠久、建筑典型、民风古朴,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村寨。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区)、乡(镇),可以命名为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之乡:

(一)具有历史悠久、民族或者地方特色鲜明、世代传承的文化艺术,并且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二)形成独一的文化艺术种类,并且有广泛群众基础和较高的旅游、经济开发价值;

(三)有代表性的民族建筑和典型的民居建筑群。

第二十条 自然生态环境整体保存完好,符合下列条件的民族聚居区域,可以划定为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居住相对集中,民族、语言相同;

(二)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相同或者相近;

(三)传统民居建筑风格以及民俗相同或者相近;

(四)传统文化艺术以及手工工艺技术一脉相承。

第二十一条 建立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村寨博物馆,命名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之乡,划定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民族的意愿,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宣传和弘扬本地区本民族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村寨博物馆、民族民间文化之乡开展有关文化艺术活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自然风光与民族民间文化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发掘、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开发传统民族民间文化产品,提升旅游业文化品位,拓展旅游服务项目,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建立和恢复能集中反映民族民间文化的设施,对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民居、建筑物、标识以及特定的自然场所等,应当妥善加以维护、修缮,有重点地开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展演及其他活动,深入挖掘、整理、开发、提高有本地特色的、健康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增强其艺术性和观赏性。

第二十六条 鼓励以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创作活动,有重点、有选择地做好民族民间原始文献、典籍、戏剧、音乐等的记录、翻译、校订、出版、研究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开设贵州省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网站和建立电子信息库,扩大宣传。

第二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运作,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等多渠道筹集,主要用于:

(一)民族民间文化重大项目的保护、研究和开发;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民族民间文化珍品、文献、典籍和实物;

(三)贫困地区民族民间优秀文化项目的保护和开发;

(四)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和民族文化村寨博物馆的建设与管理;

(五)其他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对当地民族民间文化研究人才的扶持和培养,发挥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文物管理所等单位在征集、收藏、研究以及展示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 中小学应当将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作为素质教育的内容。

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机构可以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学。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以开设民族民间文化课程,培养民族民间文化的专门人才。

第三十一条 鼓励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或者传承单位选择、培养新的传人和依法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文化、民族宗教事务、建设、旅游、交通、发展计划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其拍照或者摄录的资料;拒不改正的,可处以lO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对接待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补办手续;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没收其资料和实物,并将没收物品移交文化行政部门;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进行民族民间文化考察、搜集、采访、整理和研究过程中,违反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和损害民族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遭受损坏或者遗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地质矿产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

火山是地球表面上向外喷发熔化岩浆、烟气、热气及其他物质的洞口或山丘,是地球内部的热能和物质运移的表现。火山在地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地壳运动、地球化学作用、地貌演化、环境变化和生态系统等方面。

火山的分类

火山根据喷发方式和形态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 盾状火山:由流动性较大的玄武岩组成,形状平缓,侧边缓坡较为广阔,喷发量较大,但熔岩粘质度低,流程相对缓慢。

2. 火山锥:形状如锥子,喷口位于山顶,由粘稠度较高的安山岩或流纹岩组成,喷发物相对较少,常会形成岩浆塞堵。

3. 环形火山:有多个岩浆喷发口,形成环状山脊。

4. 火山穹丘:类似于火山锥但更为平缓,形状也更为不规则,由含大量气体的琥珀岩、石英闪长岩和花岗岩等组成。

5. 玄武岩高原:大面积的火山喷发物,形成海拔较高的平原或高原,由玄武质岩石堆积而成,气体含量相对较低,属休眠或死火山状态。

火山的喷发

火山喷发是指岩浆、烟气、火山灰等物质从火山口喷溅出来的现象,由于分布广泛和影响范围较大,是地球上最具破坏性和危险性的自然灾害之一。火山喷发类型有很多种,其中常见的喷发类型包括:

1. 珊瑚石火山喷发:岩浆喷发时,由于高温和高气压的作用,空气和水蒸气会被压缩和加热,形成灰色的尖锐状玻璃质碎片,称为珊瑚石。

2. 岩浆碎屑流:岩浆喷离火山口后,由于摩擦和碎裂作用,形成流动性较大的火山碎屑流,常会贯穿山谷、淤积河道并摧毁村庄和城市。

3. 火山喷发剧烈时还能严重影响到环境,尤其是时常喷发浓烟,导致大量氧气减少甚至消失,有可能引发散热问题或是雾霾天气的产生。

最后提醒,如果身处火山附近,应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和当地政府相关安排,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灾害和损失。

五、矿产地质调查中心

区域地质调查也称区域地质测量,简称区调。

是指在选、定的区域范围内,运用现代地质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在充分研究和运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比例尺进行系统的区域地质调查、找矿和综合研究,阐明区域内的岩石、地层、构造、地貌、水文、工程地质等基本地质特征及其相互关系;

研究矿产的形成条件和分布规律,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和进一步的地质找矿工作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因此,区域地质调查是为国民经济各部门、重要经济建设区、中心城市发展和国土规划等提供必要的区域地质资料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工作。

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地质找矿工作的深入发展,区域地质调查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已愈来愈为人们所认识。

六、地质勘探专家系统

“地质勘探”即是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对地质进行勘查、探测,确定合适的持力层,根据持力层的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类型,计算基础参数的调查研究活动。

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细则

  国土局是国土资源局的简称,是国家行政机关,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2、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3、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4、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5、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6、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7、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8、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10、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11、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12、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14、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15、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八、矿产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是地质勘查工作的简称。广义地说,一般可理解为地质工作的同义词,是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

按不同的目的,有不同的地质勘查工作。

九、地质勘探专家

胜利油田首席高级专家有很多。作为我一介人类并不知道胜利油田的具体情况,不过根据一般情况分析,胜利油田作为一个大型企业,应该聘请了很多不同领域的专家,例如地质勘探、油气开采、环境保护、市场销售等等,这些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首席高级专家团队可以更好地引领企业发展。除了首席高级专家团队外,胜利油田可能还会有其他级别的专家,这些专家都会根据各自的领域和职责进行分工和协作,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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