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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是否适用填平原则?

262 2024-03-14 12:29 admin   手机版

一、人身损害赔偿是否适用填平原则?

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源于德国法中关于挖出土立方后,恢复原状的理论。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为了规避案件当事人恶意通过诉讼进行盈利性活动,对于赔偿仅限于依据填平原则进行处理。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并不是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侵权理论往往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分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依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填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填平原则所依据的是利益说,即差额论,即“被害人之总财产状况于有损害事故之发生与无损害事故下所之差额。损害=利益,衡量损害即利益时,以被害人之二财产状况为准而求其差额”

  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中的填平原则

  受案人民法院在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案件作出判决时,对于已经规定的赔偿项目,依照或参照相关法规确定的赔偿项目、范围进行赔偿额的确定,而对于未作规定,但实际必须发生的今后或终身护理费用,同时依据《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判决。这些判决结果及其依据完全符合我国民事侵权理论中有关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或称为全部赔偿的原则。

  依据可预见性理论,过失侵权人要对全部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日本有学者认为,过失行为人可以预见到的全部损害可分为第一次侵害损害和后续损害。第一次侵害损害是指和“权利”侵害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损害,如必须支出的医疗费;后续损害是指第一次侵害成为原因,对同一受害者或第三者所产生的权利侵害(如误工费、陪护费和扶养费等)。对于第一次侵害损害的判断,是根据第一次侵害是否在行为者违反的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的范围内。对于后续侵害损害的判断,是根据其是否属于第一次侵害所设定的危险或其结果所创造出的危险的实现,以及其确定性和必要性。

  填平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实施具有相对性

  当然,由于“填平原则”是实体法原则,在诉讼法中,平与不平是与证据密切相关的,当事人自己对于是否损失已填平也有一个认识的过程,从而具有时间性和有限性。因此个案中,原告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全部得到保护,仅仅意味着就个案本身的证据及事实,是否已经个案填平,并不意识着永久的、彻底的填平。

三、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原则?

1、货运延伸服务必须规范管理。

要按照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下发的计价管[1997]2272号文件执行,坚持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以延伸服务为借口乱收费、乱加价及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

2、运输延伸服务由铁路局、分局(含广铁集团公司及其各总公司,下同)统一经营管理。运输站段可作为铁路局或分局延伸服务企业的经营网点。其他各部门、各系统一律不得从事运输延伸服务。

重申铁路企业的职能处(科)室及基层单位的车间、班组,不得开办运输延伸服务。

3、加强代地方收费的管理。

对已经实施的代地方收费要认真清理,按照国家计委的文件规定执行。今后原则上不再代地方收费,新增项目必须报部批准。

4、运输延伸服务要向运输代理业方向发展。

为从根本上解决环节过多、手续繁杂、效率不高、收费不合理等问题,运输延伸服务要尽快走向总体报价、全国联网、全过程服务。

要探索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符合铁路特点、优质高效的运输代理方式,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旅客、货主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经济的运输服务。

四、退赃赔偿原则?

退赃、退赔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退赃、退赔:

(1)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2)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3)案发后,赃款、赃物仍然为被告人控制时,产生追缴(追赃)和退赃问题;赃款、赃物不复存在时,则产生责令退赔和退赃问题。

2、追赃、追缴与被告人悔罪态度及人身危险性无关,积极配合追赃、追缴的除外(也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

3、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内部应按其各自分赃数额进行退赃、退赔,对外则对被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各被告人均到案并能履行退赃、退赔义务的,某一被告人按其分得的赃款、赃物进行退赃、退赔,即视为全部退赃、退赔。

(2)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到案但无能力或者拒不退脏、退赔的时,该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才可以视为全部退赃、退赔并适用较大的从宽幅度;否则只能按照部分退赃、退赔确定从轻比例。

五、差额赔偿原则?

就是指在第一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时,由差额赔偿人赔偿剩余不超过其责任比例的部分。

六、什么是铁路运输调度运输原则?

铁路运输调度是指由铁路运输部门设立调度机构,对铁路日常运输生产实施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其主要工作是列车运行的指挥,货车装卸和列车开行的计划与组织,以及车流调整等。铁路运输调度是保证列车按列车运行图正点运行,对铁路运输生产进行全面指挥和监督的工作。

七、人身权的原则?

第一,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则难以健康发展。

第二,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第三,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宪法》第38条宣称"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而需要建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第四,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彼此区分和彼此尊重是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前提,而彼此区分有赖于姓名和名称,尊重的内容即为个人享有的自由、名誉、隐私、肖像等基本人格利益。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稳定关涉社会关系的和谐,家庭成员之间互享身份权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必不可少。通过人身权法律制度保护人格权和身份权,无疑会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以及受到破坏后的回复。

八、人身手检的原则?

纯手工人身检查原则上应当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配合手工检查的方式,但是基于旅客安全或者无法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的

九、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哪个多?

正常情况下工伤赔的多,因为评上工伤就是全额工资,要是评残更多

十、安检人身手检的原则?

1.如在被检者身上发现枪支弹药,应第一时间做到人物分离,控制被检人员疏散,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进行岗位联动,对被检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2.如在人体上发现爆炸装置(可疑),应首先对受检者的双手进行控制,并迅速将其取出放入防爆罐中,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组织疏散无关人员,同时进行岗位联动,对被检人员进行彻底检查。

3.在检查人员身上发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品、火种、走私物品、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等其他违禁物品时,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住携带者,防止其抢夺或逃离现场,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如被检定者申明自己不宜接受仪器检查时,安检部应尊重被检者,并采用人工人身检查法对被检者进行检查。

5.对进行人工或仪器检查仍不能排除疑点的被检人员,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进行从严检查,但应尽量选择在私密空间进行检查,以免对被检者心理造成较大影响。

6.人身检查时,检查员需要灵活地采取行动,并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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