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如何加强对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2024-01-06 01:51 admin   手机版

一、如何加强对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抓手。

二、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三、加强对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自觉做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表率。

二、如何贯彻实施粮食流通条例?

1.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3.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实施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4.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

  5. 支持绿色清洁生产,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工艺技术装备更新改造。发展绿色金融,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6.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合理制定水价,编制节水规划,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工程,建设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7. 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加强草原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8. 实行脱贫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脱贫工作责任考核,对贫困县重点考核脱贫成效。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互补作用,整合各类扶贫资源,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

  9.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分清政府、企业、个人等的责任。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10.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控费作用。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11. 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注重家庭发展。

  12. 加强社会治理基础制度建设,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相关实名登记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

三、如何贯彻农村建房条例发言稿?

首先介绍农村建房条例背景、主要内容,然后说明计划,最后表明依法落实决心!

四、会议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怎么写?

上半年,我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贯彻落实出台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会议,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在本镇开展以争创“平安社区”“无毒社区”“无邪教社区”为载体的活动,有效地遏制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为本镇居民营造一个稳定、祥和、优美的生活环境。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本文内容节选自《写作文稿》

一、齐抓共管,共建和谐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法制意识

三、依法调处,化解矛盾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

五、工作重点放在安全稳定上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继续深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二是继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

三是协调推动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

四是进步加强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力度,

五是继续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通过半年的综合治理工作运行,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有许多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镇综治办的领导下,结合我镇的实际,扎扎实实的开展好各项稳定工作,努力为居民营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生活环境。

五、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时,对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开发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本款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减缴、免缴。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以招标出售、拍卖、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采矿权可以依法出租、抵押。

  禁止以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可供勘查的区块编号。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申请在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施工。应根据批准的勘查总体设计,在作业区范围内进行勘查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范围,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工作的同时,应对共生或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的复杂类型矿床的,经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可以边探边采。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第十二条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检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时,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探矿权人提供的勘查资料和财务报表,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为两年,保留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所在的区块。

  在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

  探矿权变更登记的,其勘查年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或者已经完成勘查的,或者探矿权保留期届满的,应当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二)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三)地热、矿泉水和宝玉石;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矿种。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 采矿出资人为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第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或者地质勘查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划定矿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两年内,作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设立企业或者申请矿山建设立项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开采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应当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申请采矿登记的,视为放弃已划定的矿区范围。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当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提交各项材料。第十七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中型不超过20年,小型不超过10年;个体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必须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矿山企业的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或者核定的指标。

  禁止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回收和利用;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矿石和暂时不能综合回收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

  采矿权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经济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文物古迹,应当停止现场施工,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第二十二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五)转让采矿权的。第二十三条 需要停办或者闭坑的矿山企业,必须完成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工作,并按国家关于停办或者闭坑的规定,办理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后,持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向原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满两年并完成国家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或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按国家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

  (三)探矿权属于争议;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探矿权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况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

  (二)矿山投入采矿生产一年以上;

  (三)按国家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采矿权属无争议;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第二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授权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矿权的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探矿权,应由探矿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共同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机关申报。

  转让采矿权,应由采矿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共同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申报,经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之前,必须依法进行评估。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出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矿权属无争议;

  (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三)承租人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

  (四)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在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采矿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租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不办理备案手续的,抵押合同无效。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随之抵押。第三十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一条 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备案机关。第五章 矿产储量审批和登记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矿产储量报告和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工作。

  除按规定由国务院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的报告外,下列矿产储量报告和地质报告,必须经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

  (一)供矿山或者水源地建设、改建、扩建使用的能源、金属、非金属、水气矿产储量报告;

  (二)采矿权人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生产而进行勘查的矿产储量报告;

  (三)已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由于工业指标改变或者其他原因而重新编制的矿产储量报告;

  (四)闭坑地质报告;

  (五)采矿权转让时核实保有矿产储量的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矿产储量报告。

  矿产储量报告未经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不得作为矿山或者水源地建设、改建、扩建设计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矿产储量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矿产储量经批准之后,探(采)矿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储量登记;

  (二)设立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的,应向采矿登记管理

六、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七、如何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

要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明确方向,逐字逐令学新准则和条例原文。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落实责任。要坚持自觉遵守执行,从现在做起,自觉遵照执行准则和条例的具体要求。

八、如何贯彻执行政法工作条例?

行政执法工作是具有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工作,贯彻执行好执法工作,关系到政府行政机关的形象,首先,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主的思想,做到与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其次,要认真学习领会行政执法条例,做到执法正确有效。

三是要公正公平执法。

九、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汇报

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汇报

近年来,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中国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为保证各项政策落地生根,提升落实质量,加强情况督查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重点介绍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汇报的相关机制和重要性,提出有效的督查建议,以推动贯彻落实工作的顺利进行。

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机制

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是一种监督管理机制,旨在检查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激励、督促、考核等手段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真正将党的决策付诸行动。

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明确督查目标:对需要督查的政策、方案或决策做出明确界定,确保督查工作的针对性。
  2. 督查组建立:由相关部门选派专业人员组建督查组,负责具体的督查任务。
  3. 开展实地调研:督查组赴相关单位实地调研,了解贯彻落实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4. 问题发现与分析:根据实地调研和收集的资料,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深入分析。
  5. 形成汇报材料:督查组根据调研和分析的结果,形成详尽的汇报材料。
  6. 汇报上级:将汇报材料上报给上级党委、政府,并进行交流和讨论。
  7. 跟踪反馈:根据上级的指示,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反馈。
  8. 总结评估: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推动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性

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对于加强党的决策执行力、提高政策实施效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贯彻落实情况督查能够切实推动党的决策执行力。通过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党的决策得到真正贯彻。这将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决策的权威性,提高党的政治形象和群众的信任度。

其次,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有助于提高政策实施效果。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足和困难,对于及时地调整政策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有效的督查工作,政策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取得预期的效果。

再次,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在推动落实过程中,对问题的解决和改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督查的手段,可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行动起来,加快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有效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有效的建议: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严格落实责任制:对于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责任的严格履行。
  3. 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的落实情况,为督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4. 推行激励机制:对于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激励和奖励相关单位和个人,激发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问题的解决。
  5. 加强督查手段:在督查过程中,要灵活运用各种督查手段,如调研、检查、问卷调查等,以确保督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6. 注重问题的解决:督查工作不仅要发现问题,更要关注问题的解决。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和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总之,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是推动中国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顺利进行。通过有效的督查机制和督查工作,中国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十、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条例?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