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矿产资源开采证办理流程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3-07-11 23:47   点击:17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矿产资源开采证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向采矿企业颁发的,授予采矿企业以采矿权的正式法律文书。

  1、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4、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

二、矿产开采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有的矿山需要环保证,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还需要办理环保证。

1、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2、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4、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

5、矿长资格证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矿山开采技术是指用人工或机械对有利用价值的天然矿物资源的开采技术。根据矿床埋藏深度的不同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的要求,矿山开采技术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接近地表和埋藏较浅的部分采用露天开采,深部采用地下开采。

对于一个矿体,是用露天开采还是用地下开采,取决于矿体的赋存状态。若用露天开采,则应该采用多深合理,这里存在一个深度界线问题,深度界线的确定主要取决于经济效益。一般来说,境界剥采比如少于或等于经济合理剥采比的,可采用露天开采,否则就采用地下开采方法。

矿山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建材矿和化学矿等等。矿山规模(也称生产能力)通常用年产量或日产量表示。年产量即矿山每年生产的矿石数量。按产量的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3种类型。矿山规模的大小,要与矿山经济合理的服务年限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节省基建费用,降低成本。在矿山生产过程中,采掘作业既是消耗人力、物力最多,占用资金最多,又是降低采矿成本潜力最大的生产环节。降低采掘成本的主要途径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及产品质量,降低物资消耗。

三、矿产资源开采证件怎么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3、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表;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确认书;

5、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6、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主管部门认定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确认书;

7、土地复垦方案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9、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证明、价款出让合同、分级缴纳价款的发票复印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除外);

10、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11、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3、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14、申请书四份,资料一套。

四、矿产开采证办理流程

8证

开采石头需要8证一照 开采石头需要8证一照上开采需要以下证件:

1、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2、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4、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

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到环保局进行测评,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当地乡镇政府向县发改委打报告备案、税务登记。

五、矿产资源开采证件办理流程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8)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矿产资源开采证件有哪些

回答如下:采矿专业可报考的资格证书如下:

1. 矿山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具有矿山安全技术和管理能力。

2. 矿业工程师:主要负责矿山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具有矿山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

3. 煤矿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具有煤矿安全技术和管理能力。

4. 矿山机电工程师:主要负责矿山机电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具有矿山机电设备技术和管理能力。

5. 矿山企业财务管理师:主要负责矿山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有企业财务管理能力。

6. 矿物资源勘查工程师:主要负责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具有矿产资源勘查技术和管理能力。

7. 矿物加工工程师:主要负责矿山矿产加工工作,具有矿产加工技术和管理能力。

七、矿产资源开采证哪里办

1、办理流程如下:

(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二)、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

准予登记:

(1)、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4)、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5)、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

(6)、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

八、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热门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