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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社会资源配置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3-07-04 00:22   点击:64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生态文明社会资源配置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独具特色、内涵鲜明,是着眼两个百年战略目标、放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发力点,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有机统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新的理念先导,续写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坚持创新发展。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人口、资源、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继续沿袭传统粗放型工业文明发展的老路,必然面临难以为继的问题。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创新驱动是大势所趋。“十三五”时期要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必须及早转入创新驱动发展轨道。

  坚持协调发展。全会提出,坚持协调发展,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塑造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视角看,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成五位一体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在把握总体布局中坚持协调发展,就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如果说在这个问题还需提升认识,那就是全社会都要意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从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视角看,城乡发展一体化与区域结构均衡化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逾越的历史任务。要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促进城乡区域共同繁荣。

  坚持绿色发展。全会提出,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环境问题的一个基本教训,就是大部分地方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原因是对资源的过度开发、粗放型使用。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在节约资源上做加法,把节约资源作为根本之策;在能源消费总量上做减法,推动节能降耗。

  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全会提出,坚持开放发展,必须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主动参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气候变化、能源资源短缺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关系到每个国家的命运。可再生能源开发、使用和普及,深刻改变着现有能源结构。越是面临全球性挑战,越要合作应对,化危机为生机。

  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全会提出,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生态文明归根结底是为了人。只有坚持共享发展理念,才能维护当代人的生存环境,维系资源环境对人类的长远供养能力,实现环境权益的代际公平。

  坚持五大发展理念,科学把握绿色发展的着力点

  建立绿色发展产业体系。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在本质上是要建立一种人与自然、消费与生产、物质与精神之间平衡协调的文明形态。要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中心、以“自然—社会—经济”复杂巨系统的动态平衡为目标、以生态系统中物质循环能量转化与生物生长的规律为依据发展生态产业,形成“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信息业—生态服务业”的新型国民经济结构。为此,必须从战略高度全面推进经济发展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自然岸线格局。

  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要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严格实施环境功能区划,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服务功能。特别是要按照五中全会的要求,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我国是海洋大国,要坚持陆海统筹,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实施海洋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集中力量优先解决细颗粒物、饮用水、土壤、重金属、化学品等突出环境问题。

二、生态文明建设矿产资源包括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第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第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及其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5年,展望到15年。

矿产资源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修编。

第九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我国国情、地区情和矿产资源实际,密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客观规律,切实可行;

(二)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区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三)开发与保护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注重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四)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下级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上级相关规划相一致,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矿产资源规划、重要的特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行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第十六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

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利用国(区)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和矿种与区域重点,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优化、效率提高的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兼顾当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利益,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编制规划的依据;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和问题;

(三)矿产资源及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分析;

(四)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五)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特别是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

(六)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八)保证规划实施的措施。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

(一)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规划图件,包括矿产资源分布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及其他附图;

(三)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及有关论证材料。

第二十条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合理部署,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的需求;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政策导向和规划意见,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有序发展。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地区布局、结构调整、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进行统筹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符合市场需求的矿产资源,提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调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土地保护利用、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进行统筹规划,并保障实施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专项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应突出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得力,注重实效。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方案,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利用国家投资进行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安排。需要按年度实施的,编制年度计划必须以规划为依据。

利用其他资金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限期予以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矿山生态文明建设

矿山生态修复内容广泛,涉及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生产矿山监测、技术标准研制、政策制度研究等全方位的技术支撑与服务。

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方面,需要统筹考虑生态文明建设、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国家重大工程实施、改善民生、扶贫攻坚等重大需求,重点开展长江经济带、资源枯竭型城市、老工业基地、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历史遗留问题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在生产矿山监测监管方面,一方面要开展以生产矿山为单元的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修复调查监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指矿产资源开发的源头预防。查明矿产资源地的地质环境背景条件和生态环境状况,分析已有的矿山开发情况和出现的矿山环境问题,提出区域预防措施,指导矿山开采。

二是指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控制。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跟踪监测矿山环境问题产生、发展和变化趋势,提出控制措施。

三是指矿产资源开发的履行治理责任。矿产资源开发结束后,对矿山遗留的环境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提出治理修复方案。

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义务的约束机制,健全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监管体系,督导矿山企业履行落实义务。

四、生态文明建设矿产资源包括

1、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天然、沥青、铀、地热等11种)。

2、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金、银、钼等59种)。

3、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磷、水晶、石膏、宝石、大理石、花岗石、砂石、粘土等92种)。

4、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气、二氧化碳气、氡气等6种)。矿产资源 地球是人类栖身之所,衣食之源。地球上的矿物已知有3300多种,并构成多样的矿产资源。人类目前使用的95%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和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都是来自于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一般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等,有固体、液体、气体三种形态。 地球资源是有限和不可再生的,对矿产资源的过度掘取和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必将带来资源的枯竭和对地球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合理有效地利用地球资源,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矿产资源被誉为现代工业的“粮食”和“血液”,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命脉。矿产资源不仅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全球经济的产业基础。

不仅在经济领域,矿产资源同样在政治领域显示着其重要的价值。

五、生态文化资源

1.生态文化保护型村庄最大的优势在于原生态、“无添加”的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悠久的人文景观,以及独具地域特色、传承价值较高的民俗手工艺,因此我们必须走“保护优先、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路线,盘活资源,激发活力。

2.对于生态文化优势明显的村庄,在实际规划建设过程中,应从农业生产、森林、草原、山地、水景、生物群落等角度思考,适当考虑封山育林、污水集中处理等措施,恢复植被、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充分调动村民的环保积极性,提高其环保意识。

3.对于以“生态文化”见长的村庄,可以在梳理文化脉络、整合文化资源的基础上,通过修复古建筑、建设博物馆的形式加强保护力度,并辅以绘制展示墙、制作宣传册、举办民俗节日等措施,强化宣传,唤醒村民的保护意识,增强其参与保护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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