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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之本、发展之基。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人类社会的发展就会失去基本的依托。自进入工业社会以来,随着工业生产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加,人类对自然界的索取急剧增加,生态环境破坏这一全球性问题日益凸显。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面临日趋强化的环境约束。着眼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专节论述,强调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我们应深刻认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意义和基本途径,在实践中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之所以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因为一个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与重建等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同时,一个区域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可能会丧失许多发展机会、付出机会成本。而生态环境又是一种公共品,一个区域生态环境的积极变化会给相邻区域带来生态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合理体现生态环境这一公共品的价值,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往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如长江、黄河的上游地区,西南的山林地区,西北的农牧交错地区。但必须看到,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也已非常脆弱,具有生态脆弱与经济落后重叠交织的特征。没有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这些区域必然没有足够的资金和积极性进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与重建。而一旦这些区域为发展经济、摆脱贫困而大力开发自然资源,又必将破坏生态环境。此外,即使在发达地区,一些地方为支持大城市发展,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付出大量生态保护成本,导致经济社会发展较慢,也需要通过生态补偿机制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近年来,我国对生态环境问题高度重视,并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根本出发点,根据生态功能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多种因素进行核算,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调整各区域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当前,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生态环境的公共品属性决定了政府的财政投入是生态补偿的主要渠道。中央财政应依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对提供大量生态产品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对中西部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均衡性转移支付。省级财政则应对省级的生态功能区进行补偿支持。
建立区域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在平等的区域主体之间进行的补偿,包括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
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考虑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这包括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等现有相关政策,同时积极试点和推行资源使用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补偿模式,形成层次分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资源环境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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