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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和现场勘查的关系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3-06-26 05:07   点击:279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现场勘验和现场勘查的关系

入场前,应组织工程部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细致的现场勘察。现场复核图纸中地形地貌、地上物、地下管线和隐蔽物、地下水位等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现场的周边环境是否有工厂、盐池、盐滩、池塘等。测定工厂、盐池、盐滩、池塘所处的方位以及与现场的距离。

地上物情况向有关单位认真了解施工地段地上物的保留和处理要求,不具备施工条件或有施工难度的,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原有树木需砍伐的,必须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移伐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迁移或伐除。

地下管线和隐蔽物埋设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地下管网竣工图纸,不能提供图纸的,要派人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管道、隐蔽物等位置进行查验。了解地下管线埋设位置、走向、标高等,并在图纸上加以标示。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施工时损坏管线或隐蔽物。

查看管沟土壤夯实情况,避免发生因管沟回填土未夯实,苗木栽植后出现土壤塌陷现象等。

核对设计施工图纸中标注的苗木栽植位置,是否与地下管线和隐蔽物发生矛盾,如不符合栽植条件,应向建设单位及设计人员提出,妥善解决。原土本底情况了解施工现场地形地貌状况,设点做土壤刮面,分层采取土样,分别测定土壤容重、腐殖质含量、全盐含量及PH值。

标注土壤质地、种植土厚度、黏土层厚度及分布位置。根据专业技术部门测试数据,确定土壤改良方案,估算原土清运、客土回填土方量,了解渣土的处理去向。地下水情况了解常年地下最高水位、地下水运行规律。水源情况确定施工场地水源的位置、业主单位提供的水源水质、供水压力等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并进行现场核实。提取河、湖、坑水,测试水的pH值、矿化度等理化指标,确定临时水源是否符合绿化用水标准。如水源条件暂时不具备,则应确定其他运水途径及灌水方式。

交通状况查看施工现场内外交通运输是否通畅,大型机械车辆是否便于通行,上方有无障碍物,不便于运输的能否另辟路线解决交通运输问题,以保证施工期间运输畅通。电源落实电源所在位置、电压及负荷能力等。

了解是否具备安全搭设临时线路的条件,确定需要增添的相关设备及材料等。排水设施了解排水设施是否健全、绿化排水是否通畅。了解雨水井尚未与市政管网系统相通,或未建市政排水管网系统的,是否具备强排条件。

确定施工期间临时生活设施,如办公、宿舍、食堂、厕所等具体位置、范围。施工材料、施工机械及设备的存放地点等。了解苗木临时性假植地的所在位置、范围、土质、地下水位情况等,确定是否适宜作苗木临时性假植用地。

定点放线的依据在有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做好现场基准点(水准点和导线点)交桩工作,确认无误后进行交接,并提供详细资料,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对原测设点及时进行妥善保护。

二、现场勘查还是现场勘察察

根据与“勘察”和“勘查”相关的国家标准的释义,两者前缀对象不同,区别在于:勘察与工程建设相关,例如岩土工程勘察、高速公路勘察、市政工程勘察等;勘查与自然资源相关,例如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勘查等。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对岩土工程勘察的术语定义为: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质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在《地质勘探规范标准》中,对地质勘查的术语定义为: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

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两者工作范围的区别

勘查的工作范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液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勘察的范围: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测绘资质(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咨询、监理)包括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公路工程、房地产、农田水利勘察等、工程勘察、凿井施工、水文勘察、水文地质评价,工程地质评价、环境地质评价或做其中的一部分。

三、现场勘查与现场勘验的区别

用来描述的活动对象不同(勘查主要是用来描述以矿产资源勘探为目的的调查活动,勘察主要是用来描述工程勘答测活动行为);调查客体的存在性质不同(勘察调专查的对象是客观事实上明确存在的东西,勘查调查的对象却不一定存在);目的和结果不同(勘察是要获得已客观存在的事实,勘查不一定有想得到的结果)。现场勘察和现场勘查用来描述的活动对象不同:勘查主要是用来描述以矿产资源勘探为目的的调查活动,而勘察主要是用来描述工程(地质)勘测活抄动或对事发现场和事发过程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现场勘察和现场勘查调查客体的存在性质不同:勘察调查的对象是客观事实上明确袭存在的东西,而勘查调查的对象却不一定存在。

现场勘察和现场勘查目的和结果不同:勘察是要获得已客观存在的调查对象的量的大小,质的优劣或客观事实,如工程(地质)勘测就是要获取地基的承载力、地下水位的高低、土的渗透系数等,以便为知工程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和参数,它一定是存在和有结果的。但勘查却不一定有想得到的结果,它可以有功而返、满载而归,也可以是两手空空,一无所获。它主要道是调查有无矿产资源的存在,如果有,那么它是什么矿种,数量是多少,有无开发和利用价值等。

四、现场勘查与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处所及其遗留痕迹和其他物证所进行的勘验和调查(见犯罪现场)。目的是发现、收取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了解和研究罪犯实施犯罪的情况和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和审判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现场勘查包括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资料整理三个方面:

实地勘查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划定勘查范围(包括发生犯罪事件的地点和遗留有怀疑与犯罪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处所)和确定勘查顺序。勘查可以沿着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进行,也可以由中心向外围或者由外围向中心进行,有时还可以分片分段进行,或者沿着地形、地物界线进行。

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顺序后,应进行现场照相。先拍方位照片、全貌照片,然后随着勘查工作的开展,再拍中心照片和细目照片(见刑事照相)。

实地勘查采取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两种方式。静的勘查是观察现场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情况,观察各种物体和痕迹所处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但不得触及任何物体、痕迹或改变其位置。动的勘查是在不破坏痕迹的原则下,对怀疑与事件有关的痕迹或物品逐个进行勘验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物品,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进行观察,或者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进一步发现痕迹和细微物证,以研究各个痕迹形成的原因和各种物证的状态,以及它们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在动的勘查过程中,对有证据价值的痕迹、物品必须进行比例照相,并把痕迹、物品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拍摄下来。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是勘查每个或每一组痕迹、物品时互相联系的先后两个步骤,不是对整个现场进行勘查的两个截然分开的阶段。

调查访问

在实地勘查的同时,必须指派人员对事主、目睹人、发现案件的人和现场保护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经过及其他有关情况。有些案件受害人和罪犯有过接触,应当详细调查罪犯体貌、衣着特点和逃跑方向;有财物被盗或被抢的,应了解财物数量和特征。调查访问和实地勘查所得材料结合起来,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可以反映现场的全面情况,为正确判断案情提供可靠依据。

进行现场访问工作,应根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查访中不仅要请被访问人陈述他所了解的全部情况,而且要调查清楚被访问人了解情况的来源,被访问人的日常表现,听觉、视觉是否正常,与事主的关系等等,以便对被访问人的陈述作出正确的评断。

现场访问应制作访问笔录。访问人和被访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勘查规则  现场勘查通常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进行现场勘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参加勘查的一切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勘查纪律。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见证人在场作证。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品要请见证人过目,并应由见证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字。

五、现场勘查啥意思

1、配电检修(施工)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

2、现场勘察应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工作负责人、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和检修(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涉及多专业、多部门、多单位的作业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3、现场勘察应查看检修(施工)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装设接地线的位置、邻近线路、交叉跨越、多电源、自备电源、地下管线设施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影响作业的危险点,并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4、现场勘察后,现场勘察记录应送交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各方,作为填写、签发工作票等的依据。

5、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核对现场勘察情况,发现与原勘察情况有变化时,应及时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现场勘查是哪个部门

施工图是施工图制作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共同审核。目的是审核施工图制作有没有与原设计有偏差,如果有,设计部门向施工制作图提出修改意见,如果是施工现场发生变更,设计部门向施工部门提出意见,是否到达现场重新勘察变更设计

七、现场勘察和现场勘查的区别

 侦查机关对犯罪处所及其遗留痕迹和其他物证所进行的勘验和调查(见犯罪现场)。目的是发现、收取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了解和研究罪犯实施犯罪的情况和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和审判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包括实地勘查、现场访问和现场讨论3个方面。实地勘查时,应根据案件情况,划定勘查范围,确定勘查顺序,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笔录,并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进行提取和保全。勘查中,应对事主、目睹人、发现案件的人和现场保护人进行调查访问,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经过以及有关罪犯情况。勘查结束后,应召开临场会议,对案件性质以及犯罪的人数、时间、工具、手段等进行讨论和研究,作出初步判断,并决定应当采取的措施。  在中国,现场勘查通常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进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以派人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需要勘查时,可以请公安机关协助勘查,也可以自行勘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现场勘查必须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品要请见证人过目,并在勘查笔录上签字。  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  及时;  全面;  客观;  细致;  合法;  规范;  安全。 呵呵,你今天运气不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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