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矿产资源归什么部门管理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3-07-10 16:03   点击:7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矿产资源归什么部门管理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矿产资源管理职能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矿产资源管理局是干嘛的

简介:石城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成立于2007年6月,办公地点位于石城县学前路30号(食品大楼院内),内设机构有秘书股、资源股、开发股、地质环境股、监察大队。

主要负责全县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注册资本:89.9万人民币

四、矿产资源管理中心是干什么的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文件。

2、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发展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3、负责辖区内的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受理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申报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

5、协助做好辖区内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

6、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7、协助做好辖区内矿产勘查开发的服务工作,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基础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有关工作。

8、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9、组织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指导群众做好防灾工作;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巡查;落实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协助做好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10、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与维护工作,并对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人履行义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报告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协助做好有关测绘工作。

11、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负责聘用的国土协管员管理工作。

12、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五、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

一,加强矿产资源的宣传,二对矿产管理人才进行培养和培训,

六、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职能

矿产部门主要生产各类矿产,如煤铁石油等公司。

七、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热门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