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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委是什么单位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3-07-19 08:58   点击:20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矿管委是什么单位

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是2015-01-23在西藏自治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县工业园区管委会514号。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40125321396763E,企业法人廖江荣,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矿产资源详查;对矿产业的投资;矿产品加工、销售;矿山机械、设备的租赁、销售、维修;矿山工程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西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65725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14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二、矿产资源管理局是干嘛的

矿产资源保护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监督好矿产资源。负责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调处采矿权纠纷。

2、负责矿业权管理;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负责矿业秩序、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

3、负责办理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的有关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申请登记复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4、负责办理年检和延续注销登记手续;负责受理并报批转让矿业权登记手续;负责依法查处各种违法采矿、探矿案件;负责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负责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简测登记。

三、矿产资源管理部门

公民发现有不法分子非法开采矿山,可以:一,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报告。如果存疑,可以越级向地市或省级自然资源厅局执法监察总队告诉。可以要求受理单位不通知属地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直接执法。二,向属地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报警。因为这几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是矿产资源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可向省委政法委扫黑办举报。

三,最好是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提供详实信息。如主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实施地点,交通状况,盗采矿产资源的加工,销售途径等。

四,向自然资源局举报,没有奖励。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实,有奖励。

四、矿产业管理委员会归谁管理

属于国企。因为菏泽能矿集团是由国家资产监管和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督的企业,并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在中国国内经营业务,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此外,国企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利益平衡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承担着社会责任和义务。

五、矿业权管理处能做什么

甲公司于2003年2月依法取得某煤矿的采矿权,有效期限是2003年2月至2006年2月。2003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将该矿承包给乙公司开采,承包期限为十年,承包费用为每年100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甲公司共收取乙公司上缴的承包费200多万元。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在未进行任何投入的情况下,于2003年5月又将该矿承包给丙公司开采,截至2005年年底,丙公司共采煤90万吨,并销售了近50万吨。

乙公司按照丙公司的销售情况提取一定的承包费,共收取承包费400多万元。

我们调查认定:甲公司依法取得采矿权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擅自将采矿权以承包的形式转让给了乙公司。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乙公司在不具有合法采矿权人资格的情况下将该矿承包给丙公司进行开采活动,并收取承包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开采行为的具体实施方为丙公司,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权的情况下进行开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不知我们的认定是否准确,希望法律专家能够给予答复。读者 刘岩答:本案中,采矿权人甲公司将采矿权出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转包给丙公司,三公司连环违法。

各自适用的法律和条款不同,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相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非法承包合同。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承包和出租没有具体界定。

一般说来,对出租而言,出租方要有所投入,如修路、坑道管线建设等,以便提高租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是采矿权人,在2003年2月拿到采矿权,在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4月份就承包给乙公司,其后甲公司不管不问,坐收渔利。

根据以上分析和双方合同约定,甲乙两公司的合同应认定为非法承包合同。采矿权承包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出租则可以经国家审查批准后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本意是不允许采矿权人以外的人开采矿产资源,但对因企业合并、分离、合资、合作、企业资产出售或变更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情形开了个口子,可以经依法批准后转让采矿权。

本条还明确强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本条是禁止性规定,是判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由于甲公司是采矿权人,适用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规格高于国务院法规,其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第十五条则对“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中的“承包”作出了明确规定。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对此给予重申,处罚内容都相同。

甲公司在取得采矿权之初就蓄意出包采矿权,未进行过任何投入,对甲公司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承包是准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对甲方也就是本案中的甲公司予以处罚。

乙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非法转让矿产资源合同。

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也没有实施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而是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采矿权人违法、无证采矿和买卖矿产资源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没有特定的主语,是对采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适用的。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不适用“承包”用语,根据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约定,乙公司属于“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可定性为买卖矿产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对甲方也就是本案中的乙公司予以处罚。丙公司是实施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主体,丙公司无采矿许可证,仅凭一纸违法合同就开采矿产资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以上分析,该案应当这样处理:对甲公司,甲公司将采矿权出包牟利,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0万元,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甲公司是采矿权人,受到查处时,在作出处罚决定报批之前,书面告知甲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乙公司,乙公司是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将乙公司向丙公司非法收取的矿产资源转包费400万元全部予以没收,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罚款处罚。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而是买卖矿产资源违法主体,受到查处时,乙公司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丙公司,丙公司无证采矿,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法没收尚未出售的矿产品和已经出售矿产品的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其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而是无证采矿违法主体,受到查处时,丙公司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陈战杰

六、矿业权管理科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规定,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

(三)监督检查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贯彻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增加,不减少。

(五)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和实施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提供相关社会咨询服务。(六)主管全市土地征用、划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实施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和审核上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确认评估结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及使用。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依法管理并实施审批权限内的矿产资源预申请工作;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小矿地质储量审批及认定工作。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一)负责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并管理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项目测绘;组织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测绘市场管理;负责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和保护测量标志;监督执行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地图市场;协助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和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负责对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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