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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归什么部门管理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3-07-23 22:07   点击:254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矿产资源归什么部门管理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矿产资源管理所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文件。

2、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发展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3、负责辖区内的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受理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申报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

5、协助做好辖区内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

6、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7、协助做好辖区内矿产勘查开发的服务工作,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基础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有关工作。

8、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9、组织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指导群众做好防灾工作;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巡查;落实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协助做好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10、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与维护工作,并对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人履行义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报告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协助做好有关测绘工作。

11、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负责聘用的国土协管员管理工作。

12、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三、矿产资源归哪里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是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工作就是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查处等。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四、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1、矿管办是事业单位。

2、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政府直属事业机构,主要负责境内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编制实施方案;依法授予采矿权、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开采行为;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址等。

五、矿产资源处是哪个部门管理的

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在矿业权管理一栏中查询 采矿权登记信息查验。即可查询到采矿权基本信息。包括采矿权人 采矿权有效期,矿区面积 生产规模等基本信息。

采矿证查询,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国土资源厅,可进入你要查询的矿属哪个省的,你就进入哪个省的国土资源厅网站的采矿权查询系统查询。先看矿属是何省何自治区何直辖市的,就按以上的方式进入当地的国土厅进行查询!每个省、直辖市的国土 资源厅多有自己的网站,供矿权人在网上查询业务。进入网站后输入采矿权的名称或采矿证号就可以查出结果来!

六、矿产资源管理中心是干什么的

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土地储备相关政策研究工作;承担土地储备事务性工作。

(二)承担土地开发利用相关政策研究工作;承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事务性工作。

(三)承担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事务性工作;承担存量国有土地租赁、地租征收和变更规划条件后完善用地手续的辅助工作。

(四)承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辅助工作;承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辅助工作。

(五)承担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及应用服务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全区测量标志管护辅助工作;承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维工作;协助承担区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测绘资质管理、测绘作业证核发、测绘项目登记、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辅助工作。

(六)承担矿产资源储备和开发利用相关政策研究工作;协助开展矿产资源储备工作;协助承担以收购等方式进行矿产要素储备和交易工作;承担发证采矿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开发利用等辅助工作。

(七)承担自然资源系统信息化建设、维护和数据应用开发工作。

(八)承担城乡规划相关事务性工作。

(九)完成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矿产资源管理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八、矿产资源所

一、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工作。

三、负责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做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协助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并对实施计划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以及征地后实施和补偿安置工作。

五、协助做好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协助做好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民宅基地的申报批工作。

七、协助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

八、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权属复更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土地、矿产权属纠纷。

九、协助做好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十、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十二、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

十三、负责建立健全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档案。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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