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采矿产用地审批程序是什么
1、地质勘察 。
2、可行性研究阶段,申请划定矿界。
3、安全预评价 。
4、申领采矿许可证。
5、设计阶段。
6、设计审查并进入建设期 。
7、基础建设阶段。
8、安全验收评价。
9、验收审查。
10、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入正式生产期。
一、所需证件:
1、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2、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4、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
5、矿长资格证。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矿产资源拍卖同意的情况下、林业部门先进行预审,可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安监,再核发《采矿许可证》,环评,再当地乡镇政府向县发改委打报告备案、税务登记等等。另外,我建议你到你们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的官方网站查查,应能找到你要的答案。
二、矿山开采审批
采矿需要审批的部门主要有:一个是自然资源局的审批,由自然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个是安全生产局的审批,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个是环保局的审批,环保局负责办理矿山环境保护许可证,一个是林业局的审批,林业局负责办理矿山涉林用地的审批。
三、采矿用地手续
采矿用地不可以办设施农用地,因为采矿用地就是所谓的独立工矿用地,当时办理工矿用地时都向国土部门缴纳复垦押金,开矿完成后需要复垦土地,恢复土地原貌,或者划定为基本农田,然后退回复垦押金,不是简单地办理设施农用地,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四、办理矿产开采需要走哪些程序
1、办理流程如下:
(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二)、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
准予登记:
(1)、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4)、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5)、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
(6)、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
五、开采矿产用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8)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的规定,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要开采必须申请采矿权,具体程序如下:
1.权申请人具备了矿泉水鉴定证书的水源地后,应按照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先划定矿区范围,同时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并到上海市水务局下地水给水部门申办取水许可证。
2.建厂后正式办理采矿许可证,依法取得矿泉水的采矿权。
3.凭采矿许可证分别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工商营业室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准产证。
至此矿泉水企业方可正式生产矿泉水产品。
七、矿产开采许可证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向采矿企业颁发的,授予采矿企业以采矿权的正式法律文书。
1、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4、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
八、开采矿产用地审批程序包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