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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厅无证经营犯法吗?

293 2024-01-02 19:19 admin   手机版

一、舞厅无证经营犯法吗?

舞厅无证经营犯法。舞厅属于公众场所,是否具备营业条件,事关消费者身心健康和安全。

因此,如果经营者想开舞厅,一方面要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人员等条件,另一方面,还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如果有关部门经过严格审查,认为你们场所合适、设备齐全、人员齐备、安保措施得当,完全具备了营业条件,给你发了经营许可证,你才可以开业迎宾。否则,若无证擅自开业,则后果严重。

二、无证卖酒犯法吗?

犯法!无证经营在我国。指企业或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而自行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行为。从事无证经营的,一般都不具备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因而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经营活动往往会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得筹建或开业。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三、无证烧电焊犯法吗?

  一、对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应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处予5日以下拘留。  (一)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有关场所,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  (二)在公众聚集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  (三)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  (四)在居民住宅楼,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  (五)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 ,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  (六)因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受过消防管理行政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  (七)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雇佣、指使或强令他人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引起火灾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条文说明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三)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建设工程,主要是指建设民用住宅区、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工业建筑、公用建筑、校舍场馆建筑及其他重要工程。

四、农村矿山开采犯法吗?

农村矿产开采是违法的,还有地下水私子开采也是违法的。请广大网友不要干这些违法的事情,平平安安过好每一天。为了卫护法律,为了家庭,为了自身安全,我们要做遵法,守法,懂法的公民。要多学民法典。做一个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民法典是每个公民必须学习的法律知识

五、柴油生意无证经营犯法吗?

柴油是一种混合物,有很多牌号。

有的闪点高于60℃,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这类柴油不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的闪点等于或低于60℃,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这类柴油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临时保安无证上岗犯法吗?

违法,保安员不持证上岗的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七、家庭作坊无证生产犯法吗

家庭作坊无证生产是犯法的,家庭作坊的卫生,周边环境的安全性不达标就容易产生不安全的隐患,这样的作坊,我们称呼为黑作坊,这些作坊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的生活质量,造成了广大群众谈到黑作坊时,谈坊色变,没有领证肯定就是不具备生产产品的能力,各方面指标达不到,要要严打黑作坊

八、无证开采煤矿合法吗?

无证开采煤矿属于不合法。因为国家刑法明确规定了无证采矿符合法定条件的构成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九、煤矿无证开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矿业秩序,治理矿业环境,促进我市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范围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任何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无证违法开采和乱采滥挖煤炭资源。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依法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四条 凡未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煤炭资源《山西省采矿许可证》便从事开采活动的煤矿,均属私开煤矿。

领取《山西省采矿许可证》后的矿山企业,须接受当地矿产部门矿产资源年度检查,并注册登记,领取《晋城市矿产资源年检证》。未接受矿产资源年检或年检不合格未予注册的煤矿企业便从事开采煤炭资源活动的按私开煤矿对待。

凡未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矿管部门备案,便在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内开接替井口的,为私开井口。

第五条 凡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矿区范围从事采煤活动的为越界开采,凡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层位从事采煤活动的为越层开采。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乡(镇)范围内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管理,对私开煤矿,必须坚决取缔,对越界越层开采必须坚决清理,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市、县(区)矿产资源管理局代表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使对本辖区煤炭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负责本辖区内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各级矿管部门对私开煤矿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对越界越层开采煤矿要坚决清理并认真整顿。

第八条 凡私开煤矿、越界越层开采煤矿必须接受各级矿管局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各县(区)要成立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行动小组,由主管工业或煤炭副县(区)长任组长,成员由矿管局、煤管局、公安局、检察院、劳动局、工商局、乡镇局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区)矿管局。

第十条 对在整顿煤炭矿业秩序、治理煤炭矿业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行动,采取果断措施,彻底取缔私开煤矿。今后,凡出现私开煤矿的,由所在乡(镇)的乡镇长及所在村的村长负责。

第十十条 建立各县(区)与所辖乡镇签订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的目标责任书制度,把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作为对乡镇长任期目标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乡镇、村及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国家统配矿、省营、市营等国营煤矿范围内的边角煤柱或残留矿体,持国营煤矿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据的手续之后,必须到矿产资源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煤炭资源;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开工或动用煤炭资源的按私开煤矿论处。

第十四条 国家统配矿、省营、市营等国营煤矿对要求在本矿区范围内开办集体煤矿的单位不出据同意划归集体煤矿开采的矿区范围的资源手续而用口头应诺、默许或以签订协议书等其它形式转让资源的均属违法行为。由此引起的后果除对办矿单位依法处罚外,还应由资源使用权单位负责。并按《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矿管部门及煤炭主管部门要抓紧对所有乡镇煤矿的采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凡有越界越层开采现象的,要停产整顿。

第十六条 各县(区)矿管局对取缔私开煤矿的工作要加强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协助矿管部门搞好取缔工作。县(区)矿管局要对私开煤矿下达“停采令”及“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通知到私开矿主、村委、乡镇政府、公安、工商、供电、运销等有关部门,由村委和乡镇予以取缔。否则由有关部门强行拆除井架封填井口,没收设备,切断电源,停止运销。

第十七条 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乡镇煤矿,在批准矿区范围内只准有一对井口组织生产,其余井口一律停产关闭,由县(区)煤炭局负责处理。

煤矿对其风井、副井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的功能,风井、副井不得组织生产。

第十八条 今后煤矿在批准矿区范围内新建接替井口(包括风井),必须向县(区)煤管局申请,经县(区)矿管局同意,由市煤管局批复并报矿管局备案。在新批接替井口时,煤矿企业必须申请原生产井口办理限期闭坑手续。手续不齐全的,按私开井论处。

第十九条 对越界超层开采煤矿的处理,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的协助下进行。由县(区)矿管局下达“停采令”及“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煤矿要按通知要求及整顿意见限期改正。凡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矿必须追回批准矿界内进行永久性密闭,矿管部门要在限期内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凡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矿,运销部门凭矿管局停采通知的文件停止煤炭销售。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煤矿每月必须向县(区)矿管局交换如实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如有不报、虚报、假报现象的,由县(区)矿管局暂收回《采矿许可证》和《晋城市矿产资源年检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二条 建立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煤矿工作的逐级汇报制度,对私开煤矿的数量及取缔的情况和清理越界越层的开采煤矿的情况及处理结果,由乡镇政府向县(区)政府及时汇报,县(区)矿管局书面报告市矿管局。

第二十三条 建立无证私开、越界越层开采的举报制度,由市矿管局统一印制举报卡,由县(区)矿管局发给本辖区内的国、省、市营、县营、二轻等煤矿及有关乡镇、矿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经调查核实,对私开煤矿给予取缔,对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矿给予清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煤矿的报纸公布、电台曝光制度。各县(区)矿管局负责及时将私开煤矿、越异越层开采煤矿的名称、矿长姓名、详细地址等情况在地方报纸上公布,在晋城市电视台上曝光。

十、无证开采矿怎样处罚?

对无证开采矿的,一般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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