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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3-07-04 19:07   点击:7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

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其中,办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采矿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

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

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内、国外投资者均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应当具备与所承担的勘查、开采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等条件。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国家规定协议出让的除外。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和矿山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生态;应加强矿山生产安全工作以及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资质认证制度。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勘查资格证书。勘查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条 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查登记,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区块范围图; (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地质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项目所需资金证明; (五)勘查项目的设计审批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须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跨市的勘查项目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直接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同时报相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勘查登记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三条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当年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必须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施工。施工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证,报告开工准备情况。

第十五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勘查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 

(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 (三)转让探矿权; 

(四)改变勘查施工单位; 

(五)变更勘查工作阶段。

第十七条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或撤销勘查项目的,应当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在不同勘查阶段编写的勘查报告报储量审批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于勘查报告批准或验收后3个月内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探明储量登记,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批准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及所发现新矿种的探矿优先权。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条 开采由国家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分别由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和开采菱镁矿、硼、玉石和滑石等矿产资源,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和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河道外普通建筑用砂、石和粘土等矿产资源,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跨市、县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资料汇总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持开采不同矿产资源所需的地质勘查报告、复采区域有关资料或其他必要地质资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划定矿区范围。 大型矿山矿区范围保留期由国家规定,中、小型矿山矿区范围保留期不得超过1年。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的,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采矿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文件; (五)安全预评价报告;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八)土地复垦方案; (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采矿登记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国家规定到批准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缴纳当年采矿权使用费,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从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建矿、采矿,逾期不建矿、采矿的,由原登记部门收回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批准的矿区范围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损毁。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的,应到原登记部门重新办理采矿登记。 采矿权人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转让采矿权的,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企业,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闭坑登记手续。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进行施工,保证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进行考核,按照设计标准予以认定和核定。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矿、伴生矿,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对中低品位矿、薄层矿、难选矿、尾矿和废石(煤矸石)应加强管理和综合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已经采出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浪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地质测量,不能独立完成地质测量工作的,应委托有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单位进行测量。

第三十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施工和开采活动,实行年检制度。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年检合格的,缴纳下一年度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予以年检注册。

第三十五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将每年增减的矿产储量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 报销正常矿产储量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销非正常矿产储量,由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选(洗)矿厂的监督管理,开办选(洗)矿厂,应当到当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植被;在违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证勘查或越界勘查的,处以勘查项目资金30%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无证采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罚款数额低于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三)越界采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勘查施工、建矿的,不按期办理延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连续两年不能完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的矿山企业,其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开采回采率系数提高为1至1.5,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四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进行地质测量,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不按照规定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不予注册,并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采矿权人不按照规定闭坑,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其矿山规模和开采方式及对地质、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有关勘查和采矿登记手续的,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适当的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作出行政处罚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或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集体和个体采矿条例》同时废止。

三、矿产资源开发情况

莫桑比克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有大量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其中钽、石墨、煤炭、钛铁矿、天然气等具有世界级储藏量。

莫桑比克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利条件:

莫桑比克矿产资源丰富且质量优;水陆交通运输便利;能源充足;政策支持;廉价劳动力充足和市场广阔。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挂牌成交价即为该采矿权的总价款,不包括按规定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和各项规费。

(三)竞得采矿权后,相关部门的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办理。

  (四) 采矿权出让人提供的矿区地质资料仅供参考,不承担担保责任,投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了解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并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五)因开采该矿与当地产生的纠纷由竞得人自行负责。

  (六)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等资料的编制费用由竟得人承担。

  (七)竞得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严禁开采矿产资源。

七、特别提示:本次出让矿权(新增资源)非新设矿权,与原矿权使用同一采矿许可证,不能单独办理采矿许可证,非原采矿权人竞得则须与原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签订采矿权(新增资源)出让合同,方可办理新采矿许可证。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沅陵县不动产交易中心(辰州西街政务中心4楼411)

联系电话:15115210811  13787458090  

联 系 人: 徐  勤   张金同      

开户单位:沅陵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开 户 行:长沙银行沅陵支行

帐    号:800277829411019

五、矿产资源开发汇报范文

具体要看你在什么地方开,如果是水库和农田的话就要申请批准了。国家规定基本农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改变用途的。除非是荒地或者当地有搞养殖业的政策。

如果批准你开挖了,挖到煤必须向矿产资源部门汇报,这些资源是国家的。

需要你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代表同意,签订承包合同,到县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备案。因为很可能涉及到改变土地用途。务必手续齐全。否则出了问题就不好办。

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陕西省已查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92种,其中能源矿产5种,金属矿产27种,非金属矿产57种,水气矿产3种。该省矿产资源的主要特点是:资源分布广泛,金属、非金属矿产特大型、大型矿少,中小型矿多,富矿少,中低品位矿多,单一矿少,共伴生矿多。

陕西省矿产资源分布区域特色明显。陕北和渭北以优质煤、石油、天然气、水泥灰岩、粘土类及盐类矿产为主;关中以金、钼、建材矿产和地下热水、矿泉水为主;陕南秦岭巴山地区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及各类非金属矿产为主。陕西省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潜在总价值42万亿元,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居全国之首。

陕西省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前列的重要矿产有:盐矿、煤、石油、天然气、钼、汞、金、石灰岩、玻璃石英岩,高岭土、石棉等,不仅资源储量可观,且品级、质量较好,在国内、省内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有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矿产,如铁、铜、锰、铝、锡、钨、铂族金属,萤石、钾盐、磷、金刚石等。或贫矿多、或探明储量少无可供规划矿区,或开发利用条件差,少数矿种仍未探明储量。

七、矿产资源工作汇报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设立矿山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保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宜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做好职工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五、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有安全设施,并经“三同时”审查、验收,使新、改、扩建工程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较高的抗灾能力;  六、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矿山企业劳动条件不断改善;  七、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各种现代安全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改进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矿山抗灾能力;  八、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九、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灾害预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落实;  十、搞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十二、做好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执行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对接尘接毒职工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按照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以下内容我也是转载的,不合需要,别见怪哈!  《矿山规章制度》  目录  矿长责任制………………………………………………………………1  安全矿长责任制…………………………………………………………2  生产矿长责任制…………………………………………………………3  工程师责任制……………………………………………………………4  爆破员责任制……………………………………………………………5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6  安全员责任制……………………………………………………………7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9  联保互保职责…………………………………………………………..10  交接班制度……………………………………………………………..11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12  矿长责任制  一、矿长是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山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全面抓好矿山安全、技术生产,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  五、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和日月产量。  六、对矿山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跟踪、检查、督促工作。  七、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督促上报。  八、负责落实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经常深入第一线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九、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检查各职能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切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严肃查处“三违”。  安全矿长责任制  一、积极主动配合抓好全矿安全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人事、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炸药库房的安全保卫)。  三、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安排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下井,并排表公布。  五、对跟班下井人员的差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记录、考核。  六、发生事故,应第一个赶到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生产矿长责任制  一、协助总经理,配合矿长抓好全矿生产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纪律、质检、安全、设备、后勤工作。  三、加强对设备、后勤工作管理,做好采掘所需物品如民爆物品供应工作,确保生产、生活正常运转。  四、协调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与一线生产人员(外包工)之间的关系和当地的工农关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外部环境。  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期保质完成生产计划。  六、配合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生产岗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认真做好设备检修记录和整改记录。  八、发现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工程师责任制  一、全面负责本矿的开采技术和产品质量。  二、积极收集整理地质矿床资料,控制采场的边界,指导坑采人员采矿,确保分化率在59%以下及矿石回味采率在85%以上。  三、组织测量人员做好测量工作,严格按照技术要求放好中心线、腰线、标高线。  四、根据地质的要求搞好采场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采掘施工图,确保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并切实做好矿藏资料的保密工作。  五、认真做好监选工作,及时掌握原矿、精矿、尾矿的情况,对跑槽、跑铜现象提出监控和整改措施。  六、根据地质情况,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抓好安全生产。  安全员责任制  一、服从公司领导,服从主管安排,当好助手。  二、组织全矿人员学习《矿山安全法》,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三、全面掌握全矿不安全因素,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四、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杜绝盲目生产,杜绝违章作业。对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五、定期开展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当班能整改的责令当班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予以监督。  爆破员责任制  一、必须对领用的爆破器材负责,不得转借,转送他人或遗失,不准滥用,剩余爆破器材要如数退库,不得乱放或带回工棚、宿舍、家中、严防丢失、被盗的事故发生。  二、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爆破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盲炮要及时处理,作业现场不能留存残余的爆破器材和险情。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分管矿长工作,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要求,层层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二、组织制订矿山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计划,不断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三、主持召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会议、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的调查。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进行管理检查。  五、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压风工责任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二、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压风工技术操作规程,及时送风、停风,服务井下正常生产。  三、努力学习操作技术,积极参加操作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四、认真保养机械,适时加油加水。保持机械清洁卫生。  五、交班时,严格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风钻工责任制  一、风钻工必须在有关部门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前提下。才能上岗作业。  二、必须了解作业地点的技术要求,坚持正规作业,不违章,按工程设计施工。  三、保证作业面空气良好,照明良好。  四、保证机械正常运转。  五、作业前要检查作业面的各种情况。发现有问题要及是处理才能开工。  六、下班后要向班长或调度员,安全员汇报作业情况。  采出矿工责任制  一、上班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和带好应急灯等防护物品。  二、装车前要洒水,严禁干式作业,同时要处理好浮石。  三、向矿车装碴时,要推稳,严禁伤人。  四、推车时注意来往行人,车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斜坡和过风门时,车速要慢,并要发出信号,运输巷道无照明时,车前要挂照明灯。  五、装碴时如在碴堆上发现残炸药、雷管,应捡出来放在安全的地方。发现工作面有盲炮,在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  六、要服从班长和安全员的管理领导,遵守安全生产的纪律和制度。  副井井乘罐制度  一、候罐人员必须在井口5米以外等待,并严禁站在井架边,严禁进入卷扬房,严禁嬉笑打闹,大声喧哗,干扰信号工操作。  二、所有乘罐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的指挥,不准自行打点信号乘罐,不准强行乘罐凡不遵守入坑规定和乘罐规定者,信号工有权监督制止。  三、罐笼每次载人限量6人,载物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吨,严禁超载。  四、出入罐笼必须待罐停稳,信号工发出停罐铃,打开罐笼和井口安全门之后,罐内外人员方可依次出入;升降信号发出后,严禁再次出入罐笼,罐笼在井筒中意外停止运行时,未经信号工与卷扬工联系好严禁从罐笼中钻出。  五、乘罐人员应手扶把手,面向罐门,身体任何部分不得伸出罐外。  六、升降爆破材料时,应避开交接班和人员集中乘罐时间,禁止将爆破材料放在井口。  七、用罐笼升降超长材料、大型设备或爆破材料前,信号工必须与卷扬工和运送目的地的信号工联系好,说明材料名称品种、数量、起止地点和用罐时间等情况,禁止用罐笼同时升降人员,材料或爆破器材。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  二、掌握矿山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定。  三、准确了解安全操作规程,消防知识。  四、熟悉安全生产设施的性能,生产工艺流程。  五、吸取其他矿山发生的事故及经验教训。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矿井必须具有专班人员进行每周的全面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工作(如卷扬工,线路,井巷等),并有记录。  二、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每天检查本矿的安全情况。  三、对安全检查出来的隐患,必须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上报和销案。  交接班制度  一、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二、坚持按时交接班,按规定标准穿戴齐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三、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好原始记录。做到记录不填写完不交班,设备不擦洗好不交班,物料不堆放整齐不交班,不清楚不交班,隐患不处理妥当不交班。  四、做好各项记录并向接班人说明运行工况。  五、对本班内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和不向下班接班人员说明情况而发生事故负责。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一、当班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工作负责,认真细致,对影响安全生产因素的每一细节都要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登记日志。  二、当班负责人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查清隐患的性质、程度,当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准确上报隐患情况。  三、发现隐患,要迅速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订整改方案。指定负责人限期整改完毕,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四、在隐患整改的同时,要迅速查清造成隐患发生的原因,根据情节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隐患整改后,要认真进行总结。记录隐患发生的原因、隐患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联保互保职责  一、互相督促: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和每天班前、班后会,熟记有关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二、互相监督: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准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岗位标准,《交接班制度》等各项安全制度。  三、互相检查:正确使用并爱护机器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提醒对方安全注意事项,随时纠正对方违章、违纪现象,保证双方无违章、无事故。  劳动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快速运转,增强全员战斗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所有管理员工要牢固树立为一线生产工作人员热情服务的观念,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一线管理人员实行轮流跟班制,与采选和采矿工人同步跟进。后援管理人员作息时间为: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上班期间不得离岗、串岗。  二、因事因病需要请假者,须履行请假报批和销假手续。一线管理人员请假须报总经理审批,后援管理人员请假须报董事长审批。所有请假人员应将请假条或医院证明交董事长办公司备案,并如期履行销假手续。  三、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到矿区、选厂。  四、工作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不准斗殴,不准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不准带小孩上班,不准工作时间睡觉,不准看书报。  五、违规处罚:  1.凡迟到、早退者,每次扣款10元,累计达五次者予以辞退。  2.病假超过五天,扣发当月奖金。  3.事假一天,扣20元,超过三天者,扣发当月奖金。  4.无故矿工者,一天扣30元,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辞退。  5.工作期间饮酒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辞退。  6.在工地打架斗殴者,第一次罚款30元,累计达三次者,劝退。  7.工作期间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的,第一次罚款50元,累计达三次者辞退。  8.因违规违章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9.带小孩上班或看书报者,一次扣款10元。  10.私自离岗、串岗者,一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者,辞退。  上岗作业“八不准”  一、不准私自脱岗、离岗、串岗。  二、不准在班前、班中饮酒及现场打盹、睡觉、打闹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不准非岗位人员触动或开关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阀门。  四、不准在机电设备运行中进行清扫及隔机传送工具。  五、不准私自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并严禁在易燃易爆区抽烟。  六、不准桶架超载(限载6人)。  七、不准赌博、打架斗殴。  八、不准在井下生产场地不带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工作鞋。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

5、扩大矿区范围或增加开采矿种的。提交矿区扩大部分或增加矿种后的地质勘查报告及报告审查意见,含附图、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 ,原件。,

6、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登记机关同意的批复文件。原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缩小矿区范围的不作此要求。、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9、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原件, 比例尺1。 10000或更大。、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 Excel格式,。

10、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原件。 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

11、涉及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文件,原件,、

12、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 、原件。、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

14、 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

15、价款计算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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