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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民土地需要哪些手续?

106 2024-01-17 09:01 admin   手机版

一、征收农民土地需要哪些手续?

1、 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收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

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2、 审查报批。

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征收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3、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5、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6、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二、土地征收流程?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土地征收相关法律内容单独列为独立一节,并在此节中系统规定了征收土地流程,如果发现在任一环节存在违法情况,被征收人均可以采取救济措施。以下为征收土地流程。

一、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1、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发布主体、发布条件、公告内容、公告方式及其对于被征收人的法律后果;

新规定确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条件是:需要征收的土地需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指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新规确定了土地预征收公告的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那么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会对被征收人产生什么影响?公告明确界定了抢栽抢建的时间点,对于违反规定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发布预征收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要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村民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的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3、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

新规确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安置补偿方案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另外,法律规定了对于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听证的情况,即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4、法律规定,在完成上面工作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二、征收土地批准流程

新规确定在完成所有前期工作后,才可以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三、征收土地后期工作

1、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公告发布时间: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公告发布地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

公告发布内容: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2、新规增加了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协议的,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此外,结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如果存在无正当理由阻挠土地征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土地征收款如何分配?

您好,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四、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征收土地吗?

1、如果经过了政府部门的同意是有权的。

2、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其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特别是对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五、集体土地征收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可以整理为9大程序。

征地报批前的程序

1.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这里强调一定要书面告知到户,而不能仅仅告知到村委会。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这一步骤十分重要,其告知内容其实就是之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通常被认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开端。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这一步骤实际上与批后的“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作用相似。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计算问题贯穿于整个征收程序的始终,实践中一些地方不补地上附着物的做法是严重违法的。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市县级人民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一书四方案”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将“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图、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等材料,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报。

这是报批时必须有的,如果没有或者只要缺少一种,那么政府征地就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来获取涉案项目的“一书四方案”。

征地报批后的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审批。获取“征地批文”后,征收项目才能合法开展。无批文的项目被称之为“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是典型的土地违法现象。

1.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土地审批级别的不同,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公告事实上是依据“一书四方案”中的征收土地方案作出的。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但如果在征地报批前确认征地调查结果时已经登记完毕,那么也就不用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了。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有关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也当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3.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也就是报批时组卷上报的“一书四方案”中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若在批前已提出过意见、召开过听证会的,批后通常就不会再召开听证会了,但仍要向提出意见的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强行征地。

4.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之后,由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并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有关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5.责令交出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强征,一旦您的土地被司法强征,那么您除了认命的交出您的土地之外别无他法……所以您要做的就是在人民法院介入之前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超过起诉期限没有提起诉讼,那么等待您的就是司法强征。

想要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利益,就要明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只有搞明白征地的程序是如何一步步执行启动的,才能在特殊的情况下从容应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有关权利人来说土地就是生活的保障,一旦土地权益遭受侵害,又拿不到合理的补偿,那就是真的“赔了夫人又折兵”,长远生计丧失保障了。

六、镇政府有权征收土地吗?

镇政府既无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也无实施权。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村、镇政府既无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也无实施权。

实践中,村委会或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通常扮演着协助者的角色。作为基层干部,上述人员既熟悉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流程又掌握现场的实际情况,在补偿安置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虽然职位低但权力很大。然而,很多村委会或镇政府虚构国家征收土地的事实,转手将土地卖给开发商以谋取暴利。这种买卖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七、政府征收土地期限?

征用和征收是两个概念,如果是征用的话应该有征用协议,看什么时候换给你们,如果是征收的话那就是一次性补偿了,由集体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土地,其期限是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70年。住宅用地可以说是永久的 。物权法有相关规定,如果拆迁的话给补偿。

八、土地征收的条件?

土地征收需满足什么条件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实体法定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

现行《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以上立法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新的土地管理法 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界定,给我们具体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但是没有延续旧的土地管理法第21条的提法,这说明立法机关对公共利益也较之以前更为审慎。

2、合理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实体法律制度中最核心的条件。

国家基于主权者地位,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强制性地取得特定主体的财产权,相对人负有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财产权可以任意被侵害。如果将为社会 公共福利而造成的损失转嫁由特定人承担却不给予合理补偿,无异于对私权的肆意侵夺,对权利人极为不公平。因此,对被征收土地者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使其对 土地的实物所有权或者相关权利转换为财产权价值形态,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

九、土地征收条例?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是指1982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同日起施行。共33条。该法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而制定。主要内容有:

(1)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征地面积的大小,分别由不同层级的政府批准。

(2)征用土地的程序。需经申请选址,协商征地数量的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划拨土地四个阶段。

(3)各项补偿费的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4)安置补助费标准。包括征用耕地、征用园地、鱼塘、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5)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在征地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可见,法定的征收补偿就包括这三个方面;

  同时,《征补条例》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奖励金并非人人可得,它只奖励按期签约、尽早搬迁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面对高额奖励金时,不必忐忑、着急,要有自己的思考判断。房屋征收应当“拆一还一,保证居住”。

  所以,被征收人要判断征收补偿部分是否符合“不低于被征收人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法定条件。如果奖励金能在此基础上使生活条件略有提升,我们再考虑拿这笔奖励。

  此外,被征收人有权在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之间进行选择。无论什么类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都应留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空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针对集体土地的法定征地补偿有三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这三项费用并非全部给到被征收人口袋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各地方的具体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遵循“是谁的就给谁”的原则,直接支付给地上物的权利人。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则要区分情况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或者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分配、发放或用于其他安置目的。

  总之,这两项费用最终必须落实到被征地农民的身上,不得被挪作无关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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