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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的意义?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3-08-05 21:45   点击:9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矿产资源勘查的意义?

矿产勘查是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调查研究工作,目的在于发现、探明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保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需要。

矿产勘查所服务的方向及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它既为基础产业服务又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既为矿业、农业服务也为高技术产业服务。它是基础产业的基础,是基础设施建设的先行。

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工业化的基本食粮,也是增强综合国力和进行国际竞争的重要筹码。

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和开发利用程度是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

二、勘查工程与技术属于资源勘查吗?

不属于,勘查技术与工程是工程勘查,包括桩基工程、基础工程方向,也包括钻井工程,钻探工程方向;资源勘察工程是矿产资源勘察,油气资源跟固体矿产资源勘查。 

三、什么是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勘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

是在对矿产普查中发现有工业意义的矿床,为查明矿产的质和量,以及开采利用的技术条件,提供矿山建设设计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四、资源勘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哪个好?

应该是勘查技术与工程勘查包含了勘察,主要进行工程类勘察,矿产勘查等,包含资源勘察工程,有两个方向,1是勘察,岩土方向;

2是找矿,地矿类资源勘察工程 地矿类,主要是矿产方面的工作如果说勘查技术与工程叫水稻,那么资源勘察工程可以是小米(水稻的一个分类)。

五、事故现场勘查技术?

事故勘测技术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有火灾事故,有交通事故,有房屋有施工安全等等

六、矿产勘查的技术方法?

依据其原理可以划分为地质方法、地球化学方法、地球物理方法、遥感测绘方法和探矿工程方法,其中地质方法包括地质填图法、碎屑找矿法和重砂找矿法。

地质找矿方法

地质填图法

地质填图法又叫地质测量法,它是将区域或者矿区的各种地质现象客观地反映在相应的平面图或者剖面图上。它是一种通过直接观察获取地质现象的方法,往往可以直接发现矿产地,因此它具有直接找矿的特点。地质填图法贯穿于整个地质勘查过程,在不同的地质勘查阶段以及不同的地区均需要进行地质测量,按采用的比例尺不同可以分为小比例尺地质测量、中比例尺地质测量和大比例尺地质测量,由于研究精度的不同,因此在研究内容上也有较大差异。

碎屑找矿法

利用矿石、含岩矿和蚀变围岩风化形成的机械分散晕(碎屑)进行找矿的方法。该方法可以分为砾石找矿法、河流碎屑法、冰川漂砾法。当矿体及近矿围岩风化后,形成的机械性破碎产物靠重力或者雨水冲刷到较低处便形成砾石分散晕,在野外工作时可根据滚石分散晕的形态,寻找矿化露头,这种方法就称为砾石找矿法;如果矿体、含矿岩及近矿围岩风化后的机械性破碎物被水流搬运到离矿体露头较远的河床沉积物中,则可利用这种碎屑找矿法,根据河流碎屑的形态特点判断离矿体的露头的距离以及具体的矿体露头的方位,这种方法称为河流碎屑法,在利用该方法追索河流碎屑时要充分利用放射性物探仪器;冰川漂砾法是以冰川搬运的砾石、岩块为主要观察对象,其原理与河流碎屑找矿法类似,由于冰川沉积规律难以掌握,故利用冰川漂砾找矿法的效果欠佳。

重砂找矿法

重砂测量是以各种疏松沉积物中的自然重砂矿物为主要研究对象,以解决与有用重砂矿物有关的矿产及地质问题为主要内容,以重砂取样为主要手段,以追索寻找砂矿和原生矿为主要目的,是一种经济、简便、有效的找矿方法。在用重砂测量法进行找矿时,主要是通过对矿床或含矿岩石中某些有用矿物及伴生矿物在风化、搬运、沉积和富集的地质作用过程中,在残坡积层中形成的重砂矿物的分散晕;在水系沉积物(冲积层)中形成的重砂矿物的分散流中的重矿物的鉴定分析达到发现矿床的目的。

地球化学找矿方法

地球化学方法,也称为地球化学找矿、地球化学探矿,简称为化探,是以地球化学及矿床学为理论基础,以矿产勘查为主要目的,以地球化学分散晕(流)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调查成矿元素或者伴生元素在地壳中的分布、分散及集中的规律,达到找矿目的的一种方法。

根据地球化学研究对象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五种类型。

岩石地球化学找矿法

此法主要通过对基岩的系统取样、化验来发现异常,从而发现和找到矿体。此法可用于铜、铅、锌、锡、钨、汞、锑、金、银、铬、镍、铀、锂、铌、钽等矿产的找矿,主要应用于开展区域地质测量、矿产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矿山开采等。

土壤地球化学找矿法

又称次生晕法找矿或土壤金属量测量,是比较成熟而有效的化探方法。能寻找的矿种较多,有色和稀有金属铜、铅、锌、砷、锑、汞、钨、锡、钼、镍、钴等,贵金属金、银,黑色金属铬、锰、钒及某些非金属(磷)等,主要应用于矿产预查、普查、含矿普查。配合1:20万、1:5万、1:1万、1:2000地质填图使用。

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找矿法

此法往往与放射性水文地球化学找矿相配合,进行踏勘性的找矿,一般用于地形切割剧烈和河系比较发育的地区。可用于寻找铜、铅、锌、钨、锡、钼、汞、锑、金、银、铬、镍、钴、锂、铷、铯等,也可寻找铌、钽等稀有金属矿床。

放射性水文地球化学找矿

简称水化找矿,是铀矿找矿的重要方法之一。是在地表水和地下水中系统采集水样,进行U、Ra、Rn含量的分析,然后根据分析结果中所显示的水化异常来寻找铀矿体。该法具有速度快、效率高、成本低、探测深度大、范围广等许多优点。

气体地球化学找矿

是在地表疏松覆盖层或大气层中采取气体样品,测量其中与矿体有关的某些气体或汞蒸汽的浓度来指导找矿。可用于寻找石油、天然气、放射元素矿床及含挥发性组分的各类矿床,如汞、金、铜及铅锌、锑、铋、钛、铀、钾盐、硝酸盐等矿床。

地球物理找矿方法

地球物理方法,或者称为地球物理探矿,简称物探,是以物理学及地球物理学为理论基础,与地质学相结合,利用矿体与围岩在物理性质上的差异来找矿的方法。地球物理探矿法分为放射性物探法和普通物探法,其中普通物探法包括磁法、电法、重力法、地震法等。

遥感测绘方法

遥感地质测量是在航空摄影测量基础上,为了满足空间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以及地球科学发展的需要,通过遥感的途径对工作区的控矿因素、找矿标志及矿床的成矿规律进行研究,从中提取矿化信息而实现找矿目的的一种技术手段发展形成的综合性先进技术。

遥感找矿的技术路线是以成矿理论为指导,以遥感物理为基础,通过遥感图像处理、解译以及遥感信息地面成矿模式的研究,同时配合野外地质调查及验证和室内样品分析,以保证遥感找矿有效性。但是遥感找矿并不是一种直接的找矿方法,其获取的信息多是间接的,因此必须以地质学原理和野外地质工作为基础,与其他找矿方法配合起来。其在地质勘查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进行地质填图、研究区域控矿构架、编制成矿预测图、确定找矿远景

七、如何查询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去各级地质勘探局查询。

地质矿产勘探 (mineral exploration )对经过普查、详查已确定具有工业价值的矿床,应用有效的勘查技术手段和方法,为矿山设计提供可靠的矿石储量和必要的地质、技术和经济资料而进行的地质工作。又称矿床勘探!

八、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原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九、勘查技术与工程就业前景?

我是桂林理工大学的在校学生,勘察与技术专业,我们学校的王牌专业啊,学到了不愁没工作,而且在我们学校收分也不高,性价比可以说是很高了。

勘察技术与工程这门专业现在的发展前景还是可以的,就业面也是比较广的,对从事本专业的人的要求素质比较高,第一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还要有克服在野外工作的种种困难。

我们学校在这个专业的课程有普通地质、石油地质、数字信号分析、弹力波动力学、电磁场论等专业基础课程。

十、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的原则?

国家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活动中会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国家将矿产资源视为全体人民的共有财富,不偏袒个别利益集团,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公正利用。

2. 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考虑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性。这意味着确保矿产资源的开发不会造成严重的环境破坏,并且要有长期的发展规划,以保证未来世代的资源需求。

3. 利益最大化原则:国家会通过制定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和管理措施,最大程度地发挥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推动资源的高效利用。

4. 法治原则:国家会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非法采矿、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5. 公众参与原则:国家重视公众的参与和意见,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积极倾听公众的声音,征求意见,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6. 技术创新原则:国家鼓励并支持技术创新,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中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开发效率、降低环境影响、提升资源利用率。

通过以上原则的指导和落实,国家可以更好地管理和开发矿产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的保护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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