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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矿产资源特点?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3-08-06 00:31   点击:158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俄罗斯矿产资源特点?

一.黑色金属矿产

俄罗斯黑色金属矿产主要集中在中部黑土经济区、乌拉尔和西西伯利亚经济区(表6)。铁矿石探明储量在世界上占第二位,但品位不高,平均含铁量只有35 .9%。 锰矿石至今仍未发现大型富锰矿床,探明储量中锰的平均储量只有20%。铬铁矿的质量也不太令人满意,岩浆型铬铁矿的平均品位只有28%(Cr2O3)。

1)铁 按照2002年1月1日俄罗斯国家平衡表,俄罗斯拥有172个铁矿床,A+B+C1级探明储量566亿吨,铁平均品位35 .87%(表7)。 这些储量的87%集中在35个大型矿床中,其中16个正在开发,19个是国家储备矿床。在开发的大型矿床中,10个是用露采法开采,6个地下开采。

锰矿石主要的表内储量为碳酸锰,集中在科麦洛沃州的乌辛矿床(9851.6万吨)、波鲁诺奇矿床组(4150万吨)。

碳酸锰矿主要是锰方解石和钙菱锰矿。菱锰矿的质量较好(26~30%Mn),与格鲁吉亚恰杜尔的1级商品矿石及乌克兰锰冶金综合体的产品质量类似。碳酸锰矿用传统方法很难分选。因而,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乌鲁杰良矿床含8~10% Mn的锰灰岩可用于高炉、钢合金和铁合金的生产。

约640万吨的氧化锰矿石探明储量(包括C2级含量)集中在犹太自治共和国南辛甘矿床中。科米共和国、乌拉尔和西伯利亚氧化锰矿石的储量可增加到1200万吨。这些矿石中有820万吨应算作混合型锰矿石,其中610万吨为工业储量,Mn品位20.8%。

储量还未批准的大型矿床--波洛任矿床的初级资源约为26760万吨,氧化锰矿石约占40%。该矿床矿石总的特点是磷含量高,达0.8%,但矿床中可划分出低磷锰矿石(P≤0.3%)地段,储量约3000万吨。

俄罗斯的氧化矿石一般是褐锰矿和黑锰矿,及少量硬锰矿、软锰矿,含量不同的菱锰矿、锰方解石、蔷薇辉石。矿石一般易选,合指标的精矿符合冶炼品级(42~48%Mn)。

难选的氧化矿石中有5~6%的高质量的过氧化矿石(46~55%Mn)。

经过研究和地质经济重新评价后,认为必须解决南辛甘和比德扎氧化锰-碳酸锰矿石的开发问题。伊尔库茨克州乌特胡姆大型碳酸盐-硅酸盐矿石的开发应进行技术研究。

目前在赤塔州的格洛莫夫矿床开采锰矿石。此外,随着2002年进行的勘探,在科麦洛沃州的杜尔诺夫小矿床顺便采到9000吨矿石。

俄罗斯锰矿石的预测资源为8.41亿吨(锰平均品位17%),比探明的表内储量多4.4倍。其中4.55亿吨(54.1%)位于东西伯利亚和远东,5000万吨位于中部地区,1.5亿吨位于乌拉尔。对于冶金最宝贵的氧化矿石为3.8亿吨,占预测资源的45%,但其中锰的品位很低(10~20%)。

3)铬(Cr2O3) 前苏联铬矿石的生产曾占世界第2位。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都冶炼铬铁合金,而且俄罗斯的铁合金厂完全依靠哈萨克斯坦的铬矿石原料。俄罗斯萨拉诺夫矿山低质量的矿石基本是运到乌克兰,用于生产含铬的耐火材料。前苏联解体后,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熔炼品级的铬矿石大大减少。俄罗斯的铁合金厂只能使用萨拉诺夫矿山耐火材料级的铬矿石,这样就提高了生产成本,降低了产品质量,因而,铬铁合金产量减少一半。

俄罗斯铬矿物原料基地储量数量,特别是矿石质量很不令人满意。6个铬矿床投入工业开发(表9)。 目前正在开发耐火级低质量矿石组成的彼尔姆州萨拉诺夫主矿床;正在勘探穆尔曼斯克州的索普切夫湖矿床;从2002年开始开发阿加诺泽尔湖矿床,该矿床的B+C1+C2级探明储量共有2658.8万吨。

俄罗斯铬矿石的预测资源有48613万吨,比2003年初计算的平衡表内储量多10.6倍。预测资源集中在科拉半岛、卡累利阿、极地乌拉尔,并且是冶炼品级(48.8%)和化学品级(49.6%)。

4)钛 俄罗斯钛的探明储量居世界第一位。在13个矿床中统计了钛的探明储量,其中开发的只有2个--穆尔曼斯克的罗沃泽尔矿床和阿穆尔州的库拉纳赫矿床(试验性开采)。主要的钛储量产出在科米共和国的雅列格矿床和车里亚宾斯克州的梅德维杰夫矿床。从快速开发的观点看来,最有前景的是奥姆斯克州的塔尔砂矿床、下格罗德州的鲁科扬诺夫矿床和托姆斯克州的图干矿床。

同国外矿床比较,俄罗斯钛矿物原料基地质量中等。

在铁、钛、钒的储量中,钛磁铁矿矿石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外证实储量中,6.5%的铁矿石、约60%的TiO2和90%的V2O5属于这种工业类型,而俄罗斯,这3个数据分别为18%、54%和80%。

俄罗斯拥有全世界约50%的钒钛磁铁矿矿石储量。在俄罗斯全境发现并在不同程度上评价了40多个钛磁铁矿矿床。这些矿床的主要矿物是钛磁铁矿、钛铁矿、有时有钙钛矿和磁铁矿。主要成矿矿物的比例变化,从带有钛铁矿、钛磁铁矿的钛磁铁矿变为带有磁铁矿、钛磁铁矿的钛铁矿。在一些矿床中,霞石也有工业意义。

2001年1月1日的俄罗斯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计算了6个钛磁铁矿矿床的铁矿石储量,和2个综合性霞石-磷灰石矿床中的钛磁铁矿储量。在6个钛磁铁矿矿床中计算了钛的储量,其中4个是钛铁矿-钛磁铁矿矿石,1个是磷灰石-钛铁矿-钛磁铁矿矿床,还有1个是钛磁铁矿矿床。

除了同国际类似的钛磁铁矿矿床外,俄罗斯还拥有其他类型的矿床,地质成因独特的含钛磁铁矿矿床。希比内霞石矿床的含榍石和钛磁铁矿的矿床就是这样的矿床,分选时可顺便得到钛磁铁矿和榍石精矿。

钛磁铁矿矿床除原生的岩浆矿床外,已知还有砂矿床--滨岸海相和冲积相砂矿。车里亚宾斯克州爱河流域已知有冲积相钛磁铁矿砂矿。探明几千万亿m3的含钛磁铁矿和钛铁矿的砂矿,二氧化钛平均含量约13公斤/ m3,或约1%的TiO2。砂矿很贫,作为表外储量。

二.有色金属矿产和稀有金属矿产

1)铜 俄罗斯列入储量表的铜矿床有123个,铜的原料基地主要在东西伯利亚(诺里尔斯克和乌多坎矿区)和乌拉尔。

大多数铜生产国最具工业意义的是斑岩铜矿,而俄罗斯与其他国家不同,约半数的A+B+C1级探明储量和2/3以上的开采量是硫化物型铜镍矿床(见表10)。这些矿床的特点为多种组份,除铜镍之外,还含有大量的钴、铂族元素、金及其他贵金属。矿石中主要组份的品位高,即使在极北地区相当恶劣的条件下开采也还能够赢利。与此相反,砂岩铜矿与国外情况类似,占探明储量的20%多,主要集中在赤塔州的乌多坎矿床中,由于矿床位于开发程度很低的山区,地理经济状况不好,而且矿石质量较差而未开发。

铜探明储量和铜生产的主要地区是东西伯利亚和乌拉尔。

俄罗斯铜矿的勘探和开发程度都比较高,A+B+C1级探明储量占表内总储量的77.5%,其中46.1%(34个矿床)已投入开发,15%准备开发(15个矿床),38.8%(53个矿床)列为储备矿床。总的探明储量中,积极储量占61.2%。铜的预测资源量与探明储量大致相等。

2)铅 俄罗斯铅的探明储量占世界第3位(位于澳大利亚和哈萨克斯坦之后),但就铅矿石质量和矿山技术开发条件俄罗斯远比国外矿床差。

据2003年1月1日状况,俄罗斯铅的矿物原料基地为98个矿床。矿床的探明程度相当高:A+B+C1级储量占71%,C2级储量占29%。91%的A+B+C1+C2级储量分布在铅锌矿床中。铅储量在俄罗斯分布不均,约84%的储量位于西伯利亚地区,其中65%分布在正在开发的戈列夫斯克矿床、和作为国家储备的霍洛德宁和奥泽尔矿床中。2002年,正在开发的有17个矿床。

铅的预测资源约占俄罗斯总储量的46%。其可靠程度不太高,约60%是P2级储量。

预测资源中大多数是黄铁矿多金属矿床(53%)和铅锌矽卡岩矿床(16.3%)。 在现有采矿企业地区,预测资源质量同当地现有的表内储量相当。

目前铅矿物原料基地的状况不太令人满意。工业级的铅储量比1990年减少30%。

3)锌 俄罗斯的锌储量占世界第一位,但是,就矿石的质量和矿床开发的矿山技术条件来说,俄罗斯锌矿物原料基地比国外的逊色很多,Zn平均品位只有2.2%,而澳大利亚为12.8%,加拿大7.3%,中国8%,印度5%。

据2003年1月1日情况,俄罗斯锌矿物原料基地包括140个矿床,探明程度很高:A+B+C1级储量占75%。约70%的锌储量是在铅锌矿床中。储量占第2位,开采量占第一位的是铜黄铁矿矿床,这种矿床主要矿产是铜。68%的储量集中在西伯利亚地区,而且其中53%是在3个铅锌矿床中:科尔巴里辛矿床、奥泽尔矿床和霍洛德宁矿床。锌储量第2、开采量第1的是滨伏尔加地区,占18%的储量和60%的开采量,这里的锌是在铜黄铁矿矿床中。2002年这里在开发28个矿床的储量。

俄罗斯锌的预测资源约占平衡表总储量的55%。可靠程度不高,约38%的预测资源为P3级,46%为P2级。36%的预测资源集中在滨伏尔加地区,在铜黄铁矿矿床中。西伯利亚地区的预测资源占27%,其中主要部分是鲁德内阿尔泰多金属成矿带和萨拉伊尔矿区的黄铁矿多金属矿化。预测资源中矿化的主要地质工业类型是铜黄铁矿(46%)和黄铁矿多金属矿化(29% )。现在采矿企业地区锌预测资源的质量同当地现有的表内储量类似。

4)镍 俄罗斯镍储量占世界第5位,而证实储量占世界第2位。矿物原料基地为硫化物铜镍矿和硅酸盐镍矿床。按照2003年1月1日状况,国家平衡表上的镍矿床共计39个。

大多数探明的镍储量集中在12个硫化物铜镍矿床中,9个在穆尔曼斯克州,3个在泰梅尔(多尔加诺-涅涅茨)自治共和国。这些矿床包括了俄罗斯近90%的镍储量。计算的所有16个硅酸盐镍矿床的矿石都位于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车里亚宾斯克州和奥伦堡州。总储量约占俄罗斯总储量的10%。

矿石中镍的平均品位相当低(0.99%)。这种类型的矿床有些大型矿床,奥伦堡州的布鲁克塔尔矿床(占总储量的6.9%)和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的谢洛夫矿床(占总储量2.2%)。

俄罗斯开采的硫化铜镍矿石(镍品位1.6~1.7%)同国外采到的同类矿石质量相当。

硅酸镍矿石的质量比国外的同类矿床差很多--俄罗斯镍矿石的平均品位为1%以下,其他国家从1.2~2.1%。

镍的预测资源为所计算的国家平衡表的105%,其中硫化矿石为102%,硅酸矿石为126.8%。镍总资源的11.4%为P1级资源,P2和P3级资源分别为62.4%和26.2%。70%的预测资源及所有的富矿石资源分布在现有企业地区。在一些新的含镍地区,如卡累利阿共和国、阿尔汉格尔斯克州、阿尔泰、克拉斯诺雅尔斯克和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伊尔库茨克州、堪察加州等集中了约30%的预测资源。

二、三级矿产资源有哪些?

金属矿产,可以从中提取金属元素的金属矿产,如铁矿、铜矿、铅矿、锌矿、铅锌矿等。

非金属矿产,可以从中提取非金属原料或直接利用的非金属矿产,如硫铁矿、磷块岩、金刚石、石灰岩等。

可燃性有机矿产,可以作为燃料的可燃性有机矿产,如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等。目前,含矿热水、惰性气体、二氧化碳气体以及天然气水合物等,也包括在矿产的范畴内。

三、俄罗斯矿产资源怎样分布?

俄罗斯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是我们这个星球唯一能在矿产资源上自给自足的国家。其中诸如石油,天然气,镍,铁,金刚石和铜的储量位居世界前列。

俄罗斯已发现的石油储量大约是109亿6千万吨,居世界第7位,主要分布在分隔欧亚大陆的乌拉尔山脉两侧的东欧平原和西西伯利亚平原以及远东萨哈林岛的(库页岛)中北部。

俄罗斯已探明的天然气储量位居世界第一,总量达到47.8万亿立方米,主要分布在西西伯利亚平原北部到北极沿海地区,远东的勒拿河中游地区和萨哈林岛中北部鄂霍茨克沿海地区。

俄罗斯已勘探的煤炭资源(包括烟煤,无烟煤和褐煤)的储存量为1570亿吨,居世界第3位,主要分布在西西伯利亚平原东南部,临近中亚库茨巴斯地区,萨哈林岛中南部和远东的切尔斯基山脉地区。 俄罗斯已发现的铁矿石储量大约是390亿吨,位居世界第3,主要分布在乌拉尔山脉中部,远东贝加尔湖以西的安加拉河上游东部以及临近乌克兰东北部的中俄罗斯丘陵地区。

俄罗斯的镍矿储量大约是610万吨,居世界第4位,主要分布在远东叶尼塞河下游以西地区和中西伯利亚高原西北部。

俄罗斯已经发现的铜矿储量大约是3000万吨,排名世界第7,主要分布在乌拉尔山脉南部和远东贝加尔湖以东的山地。

四、俄罗斯的矿产资源分布?

俄罗斯有世界最大储量的矿产和能源资源,是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气输出国。

俄资源总储量的80%分布在亚洲部分。

矿产资源:煤(库兹巴斯)、石油(秋明油田、第二巴库油田)、天然气、铁(库尔斯克)、锰、铜、铅、锌等。石油探明储量82亿吨(2009年数据),占世界探明储量的4—5%,居世界第八位。天然气已探明蕴藏量为48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探明储量的1/3强,居世界第一位。

钻石资源:俄罗斯日前公布了一个20世纪70年代发现的钻石矿。该矿位于西伯利亚东部地区的一个直径超过100公里的陨石坑内,储量估计超过万亿克拉,能满足全球宝石市场3000年的需求。科学家们表示,这个被称为“珀匹盖”(Popigai)的陨石坑的历史超过3500万年,它下面的钻石储存量估计是全球其他地区钻石储量之和的10倍。

五、俄罗斯缺少什么矿产资源?

俄罗斯矿产资源占世界37%,铁矿、金刚石、锑矿、锡矿储量世界第一,铝矿第二,金矿第四,钾盐占31%,钴矿21%,天然气32%,石油12%,煤炭12%,石油占12~13%,铁占27%,镍占27%,铅占12%,锌占16%,钴占20%,锡占27%,铂占12.5%,钯占31 .4%%,铌占35%,钽占80%,钇占50%,锂占28%,铍占15%,锆占12%,金占8%,金刚石占30% . 此外,钾盐的探明储量居世界首位,磷灰石和磷块岩占第二位。是世界上少有的大部分矿产都能自给的国家之一.

六、俄罗斯独有的矿产资源?

俄罗斯有世界最大储量的矿产和能源资源,是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气输出国。

俄资源总储量的80%分布在亚洲部分。

矿产资源:煤(库兹巴斯)、石油(秋明油田、第二巴库油田)、天然气、铁(库尔斯克)、锰、铜、铅、锌等。石油探明储量82亿吨(2009年数据),占世界探明储量的4—5%,居世界第八位。天然气已探明蕴藏量为48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探明储量的1/3强,居世界第一位。

七、俄罗斯矿产资源分布图?

1、天然气。俄罗斯天然气储量名列世界第一位,其总量已有8万亿立方米,主要分布于西西伯利亚平原北部到北极沿海地区、远东的勒拿河中游地区以及萨哈林岛中北部鄂霍茨克沿海地区。

2、铁。俄罗斯的铁矿石探明储量发现已有大约390亿吨,名列世界第三位,主要分布于临近乌克兰东北部的中俄罗斯丘陵地区、乌拉尔山脉中部以及远东贝加尔湖以西的安加拉河上游东部。

3、镍矿。俄罗斯的镍矿储量发现已有大约610万吨,名列世界第四位,主要分布于中西伯利亚高原西北部以及远东叶尼塞河下游以西地区。

4、金刚石。俄罗斯的金刚石储量名列世界第五位,发现已有大约4000万克拉,有50%是宝石级别的金刚石,主要产地分布于远东萨哈共和国的勒拿河上游高原北部、欧洲北极的阿尔汉格尔斯克州。

5、石油。俄罗斯的石油储量发现已有大约109亿6千万吨,名列世界第七位,主要分布于西西伯利亚平原、远东萨哈林岛的中北部以及分隔欧亚大陆的乌拉尔山脉两侧的东欧平原。

6、铜。俄罗斯的铜矿储量发现已有大约3000万吨,名列世界第七位,主要分布于远东贝加尔湖以东的山地以及乌拉尔山脉南部。

八、俄罗斯的矿产资源价值多少?

一、俄罗斯

资源预估价值:92兆亿美元

二、美国

资源预估价值:59兆亿美元

三、沙特阿拉伯

资源预估价值:47兆亿美元

四、加拿大

资源预估价值:43兆亿美元

五、伊朗

资源预估价值:39兆亿美元

六、中国

资源预估价值:36兆亿美元

九、俄罗斯的矿产资源是是?

俄罗斯的矿产资源有石油,天然气,钻石,煤炭矿产资源,俄罗斯的石油储量占全世界的25%,俄罗斯还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俄罗斯的林业森林覆盖率55%以上

十、矿产资源管理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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