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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最新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3-06-25 19:19   点击:30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内蒙古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最新

内蒙煤 稀土 天然气很多。别的还有铬铁、铜、铅、锌、锰、金、银等有色金属和贵重金属也都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

高岭土、盐、石膏、芒硝、天然碱等矿种优势明显,石膏、芒硝拥有世界级的特大型矿床,盐、天然碱和优质高效的高岭土全国闻名。

二、内蒙古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公示

  内蒙古的主要矿产资源是(煤炭、稀土和石油天然气)  内蒙古矿产资源的基本特色及优势  

1、能源矿产品种齐全,资源储量丰富,潜力巨大。全区已发现含油气盆地12个,面积44万平方公里,预测石油资源量数十亿吨,天然气资源量万亿立方米以上。煤炭资源已探明和预测含煤盆地49个,面积10万平方公里,预测资源量10000亿吨以上,资源潜力巨大。内蒙古的能源矿产成片分布,储量相对集中,具有建设特大型综合能源基地的资源条件,对全国能源结构和布局有重要影响。  

2、稀土资源得天独厚,世界第一,具有占领世界市场的潜力。区内已查明白云鄂博稀土矿田和“八O一”稀土稀有矿床两处,预测资源总量亿吨以上。白云鄂博稀土矿,以轻稀土为主,保有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38%,是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矿床。“八O一”稀土稀有金属矿床,以重稀土为主,与铌、袒、锆、铍稀有金属生,也是世界级的特大型矿床,资源潜力巨大。  

3、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分布集中、具有规模开发条件。全区已查明铜、铅、锌、钨、锡、钼、镍、钴、铋、锑等十种有色金属矿产。主要分布在呼伦贝尔市西部、大兴安岭中南段和狼山三个地区,占有色金属总量的95%以上,分布相对集中,有利于外部建设,适宜整装开发形成大型的原材料基地。  

4、非金属矿产分布普遍,矿种优势明显。自治区境内高岭土、盐、石膏、芒硝、天然碱等矿种优势明显,石膏、芒硝拥有世界级的特大型矿床,盐、天然碱和优质高效的高岭土全国闻名。

三、内蒙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2020年3月1日开始,用一年时间倒查20年

四、内蒙古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自治区实行地下水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农牧、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编制自治区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工业、农牧业、市政、林业和草原、能源、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应当同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自治区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照水文地质单元套旗县级行政区域划定管理单元,确定各管理单元规划水平年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水位或者规划水平年水位控制指标。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管理单元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苏木乡镇和城乡生活、工业、农牧业、生态等行业,其中农牧业地下水取用水控制指标应当逐步分解到取用水户。

各管理单元取用地下水总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应当符合水位控制指标。对于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水位不符合管控指标要求的管理单元,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治理措施,限期达到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要求。

第九条 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应当根据各管理单元的地下水可开采量、生态水位管控要求确定。生态水位应当根据管理单元内维持主要原生植物种群生存需要的地下水水位埋深确定。

管理单元实际取用地下水总量数据通过计量监测、以电量折算水量等方式统计,水位数据根据地下水水位监测数据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评价,作为相关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等,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对地下水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符合管理单元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要求。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四)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取水,应当于应急取(排)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急情形消除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应急取水设施。

第十二条 对于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位不符合控制指标的管理单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所在旗县(市、区)确定为取水许可限批区域,并明确限批期限和整改要求。

在限批期内,除城乡居民生活或者供热管网补水等特殊情形外,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

在限批期内,被限批地区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解除限批。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牧业地下水灌溉项目应当采用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已建农牧业地下水灌溉工程尚未采用高效节水技术的,应当逐步开展高效节水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用水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的先进值;尚未制定先进值的,应当不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用水水平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改造。

城市绿化优先使用再生水。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项目和人工造雪。

第十四条 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由取用水户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也可以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申请领取。

农牧业灌溉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取水。

第十五条 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人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

嘎查村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机电井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农业机电井,确保机电井以及计量监测设施正常运转;

(二)督促落实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

(三)制止、举报违反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及其他破坏地下水的违法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已建高耗水工业项目使用地下水的,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有条件的,应当将地下水水源替换为非常规水源或者地表水水源。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药品等工业项目或者不具备其他水源供水条件的其他工业项目,符合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要求的,可以依法取用地下水。

第十七条 除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一)不符合管理单元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要求的;

(二)因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严重地质灾害、地下水污染或者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公共供水可以满足需要或者利用地表水、再生水等其他水源可以满足用水需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疏干排水量规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采矿单位和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疏干排水量,优先利用疏干水作为生产用水,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矿产资源开采需要疏干排水的企业,应当建设使用地下水水位自动监测设施,监测数据上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不可更新或者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应当作为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除经批准的应急生活用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地热水外,禁止开采。

地下水利用应当分层开采,不同含水层应当采取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使用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未达到取水规模的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用水数据;取水规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的方式进行取用水管理,供电部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牧业灌溉机电井用电量数据等相关信息。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装用电设施或者增容用电用于取用地下水进行农牧业灌溉的,应当申请取水。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第二十二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自治区实行超计划、超限额累进征收水资源税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分区制定地下水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地表水的标准、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应当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应当大幅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生态水位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采区:

(一)已发生严重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通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

(三)重大基础设施保护区域、重要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划为禁采区的区域。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采区内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予以限期封闭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采区:

(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

(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三)重要湿地、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划为限采区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在禁采区内,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在限采区内,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并采取调整产业结构、置换水源、节水改造、调整种植结构、退减灌溉面积等综合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削减地下水超采量,限期达到采补平衡。

超采区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按照管理单元生态水位控制要求,采取管控措施,逐步恢复到生态水位。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的自备井。

对水质

五、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

●全国第一个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发布

2018年1月23日,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该基准价涉及54个矿种,基本全部涵盖了河南目前开发利用的全部矿种。这是全国第一个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该基准价按照2017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7年5月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旨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实行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

点评: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发布是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的发布使矿产资源作为国家所者的权益得到有力保证,使国家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落到实处,有力地促进了河南省矿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七部门联合开展“绿盾2018”专项行动

2018年3月27日,生态环境部、原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部署了“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具体内容包括: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问题整改“回头看”;坚决查处自然保护区内新增违法违规问题,重点检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严格督办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等。此次专项行动依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遥感监测疑似问题清单、省级历年自查以及媒体披露、非政府组织和群众举报的信息等,组织开展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进一步摸清问题底数,建立台账。重点排查采矿(石)、采砂、工矿企业和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2017年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

点评:“绿盾2018”专项行动是在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要求,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而推出的一项重大举措。

“绿盾2017”专项行动共排查44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现20800多个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问题线索,关停取缔违法企业2460多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设施590多万平方米。即便如此,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思想还相当严重,一些地区交办问题整改不彻底。因此,“绿盾2018”专项行动的四大具体行动将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问题整改“回头看”放在首位。

此外,为了让保护区真正得到保护,“绿盾”专项行动一直注重严肃追责问责,落实管理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规定停止执行

2018年5月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调整《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其中提到,“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

点评:据了解,2016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以保留。此次对《意见》中有关“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规定的停止执行,旨在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释放优质产能,改善煤炭供应结构和保持市场供需动态平衡。

●自然资源部发布九大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2018年6月2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包括《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3-2018)、《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4-2018)、《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5-2018)、《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6-2018)、《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7-2018 )、《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8-2018)、《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9-2018)、《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点评:这是我国发布的第一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标志着我国的绿色矿山建设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将对我国矿业行业的绿色发展起到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此次发布的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主要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六方面,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做出相应要求。标准的制定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充分体现其科学性与先进性,同时考虑到现阶段我国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实际情况与发展水平,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

2018年9月29日,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组织制定了《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7项规范,成为自然资源部颁布全国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后我国首个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为加强河南省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加快河南省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构建矿地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矿业经济新格局奠定了坚实基础。

● 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年7月3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行动计划》要求,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同时,《行动计划》提出六方面任务措施,并明确了量化指标和完成时限。

点评:此次出台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与2013年提出的“大气十条”一脉相承,是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新的三年行动部署和安排,既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充分借鉴和采取了过去行之有效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又扩大了治污措施的广度、深度,加大了治污措施的力度。

同时,《行动计划》将再次把有效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作为重要的措施加以部署,要求到2020年采暖季之前,要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基本完成平原地区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在天然气使用方面,强调“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新增天然气的气量要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实现“增气减煤”。

同时,《行动计划》对排放氮氧化物的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机动车船等,从源头调整优化结构,到末端治理提标改造,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及任务要求。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知要求严控矿产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

2018年7月13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出通知,要求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

通知提出,重点林区范围内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公园,以及《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Ⅰ级保护林地为禁止建设区域,除国家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可以临时使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外,不得进行矿藏勘查、开采。

通知同时强调,除林资发〔2013〕4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办理勘查许可证并获准延续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可以继续临时使用禁止建设区域外的林地外,其他商业性勘查项目一律不得临时使用重点林区林地,获准延续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坑(井)探方式临时使用重点林区林地。

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

点评:“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的“两山”理论深入人心。践行“两山”理论,我们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该通知对开采矿藏项目使用林地和准入门槛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坚持新发展理念,通过对各生产要素的创新性改革,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开展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这样才可以在改善生态环境中不断发展生产力。

● 中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与联合国资源分类框架(UNFC)对接文件发布

2018年9月28日,自然资源部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日内瓦联合发布中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与联合国资源分类框架(UNFC)对接文件。

UNFC是一个全球性的、基于原则的资源分类体系,用于固体矿产、油气、可再生能源和人类活动产生的资源的分类、管理和报告。

确保固体和油气矿产资源的高效管理,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UNFC与中国国家标准的共同目标。中国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04)适用于国家固体和油气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信息披露等。

点评:自1997年以来,中方专家就积极参与UNFC的研制,中国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研制保持了与UNFC-1997的兼容性。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资源分类专家组便开始合作研制对接文件。此次对接文件的发布是全球采用联合国资源分类框架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成果有助于推进中国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可持续能源领域的深入交流与合作,积极落实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扩大“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合作。同时,对接文件的研制将有助于推动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扩大国际合作。

●全国各省自然资源厅相继挂牌

2018年9月29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正式挂牌,成为全国首家正式公布的自然资源部门。随后,各省市区相继挂牌。

截至2018年11月11日,浙江、吉林、黑龙江、湖南、辽宁、福建、山东、江苏、广东、、云南、宁夏、山西、安徽、北京、河北、河南、甘肃、重庆等31个省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已全部挂牌,正式步入机构改革后的全面实施阶段。

点评:新组建的各省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整合了原国土资源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的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同时,根据各省市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将分别负责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管理、水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海洋自然资源等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工作。

新机构的挂牌不仅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自然资源领域政令实施和管理的难题,还有利于构建美丽国土。

● 自然资源部将每年12月定为自然资源法治宣教月

2018年11月29日,自然资源部下发通知称,自然资源部决定以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活动为契机,将每年的12月定为自然资源法治宣教月,部署全系统集中利用1个月的时间,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促进全系统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提高法治能力,增强全社会的自然资源法治意识,大力推进自然资源法治文化建设,为自然资源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点评:“自然资源法治宣教月”的建立为自然资源事业改革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了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升了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自然资源法治宣教月”也有利于各地围绕自然资源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社会普法,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自然资源法治氛围,提高社会公众对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晓度。

● 资源税暂行条例将上升为法律

2018年12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资源税法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其中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

草案规定:应税产品为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

六、内蒙古自治区的矿业资源

截至2020年底,全区具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有125种(含亚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有119种。

一、自治区的煤炭资源十分丰富,截至1989年底,累计探明储量1982亿吨,扣除历年开采量,保有储量1977亿吨,预测资源是1.2万亿吨。

二、金属矿产资源黑色金属目前全区已发现大小铁矿产地250多处。

三、稀土矿产资源稀土资源储量位居世界之首。

四、内蒙古贵金属矿产资源亦较丰富,已发现原生金产地60多处。非金属矿产资源已探明储量的矿产地160余处,矿种40余种,有矿床88处,天然碱矿31处,磷矿44处,石膏矿44处,石墨矿23处,其中芒硝等4种居全国首位。

七、内蒙古矿产资源储量

就是扬眉吐气和奶油六个字。

扬是指羊,畜牧业是内蒙古的优势产业,其中羊是主要的畜产品。

眉是指煤炭,内蒙古的煤炭储量在全国屈指可数。

吐是指稀土,储量世界有名,全国第一。

气是指天燃气,亦极为丰富。

奶是指牛奶,现在有蒙牛和伊利两大品牌享誉国内外。

油是指旅游业。

八、内蒙古自治区矿产

内蒙古地区地下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有煤、铁、铬、锰、铜、铅、锌、金、银、锡、云母、石墨、水晶、石棉、玛瑙等,已经探明的有92种,其中62种矿产的储量居全国前10位。煤炭资源仅次于山西,居全国第2位,储量在100亿吨以上适宜露天开采的特大型煤田有5处,其中以准格尔﹑霍林河为最;铌、锗和天然碱储量居全国之首。内蒙古也是我国发现新矿物最多的省区,1958年以来,中国获得国际上承认的新矿物有50余种,其中10种发现于内蒙古。

九、内蒙古矿权资源

扶贫矿,也被称为低品位矿山,是相对于高品位的富矿山。加强贫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扩大我国矿产资源基础,促进矿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最终缓解经济社会建设对资源的约束。为此,我们应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的新体系和机制。

十、内蒙古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内蒙古地域辽阔,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中西部地区富集铜、铅锌、铁,稀土等矿产;中南部地区富集金矿;东部地区富集银、铅锌、铜、锡、稀有、稀散金属元素矿产;能源矿产资源遍布12个盟市,但主要集中在鄂尔多斯盆地、二连盆地(群)、海拉尔盆地群。包头白云鄂博矿山是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矿山。

全区共有103种矿产的保有资源量居全国前十位,其中有48种矿产的保有资源量居全国前三位,特别是煤炭、铅、锌、银、稀土等21种矿产的保有资源量居全国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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